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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款管理通知

企业收款管理通知

市直各有关企业,各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买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及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之一。

二、企业每月终了,应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款项按其账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定期或两年内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取得相关凭证,保证诉讼时效。

三、企业应建立应收款项专人责任制,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在调离企业时,应将所有手续交接清楚,对串通债务人贪污、挪用应收款项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凡纳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按时间确认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时,仍然可以按市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48号)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最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经企业催收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执行。

五、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及坏账处理方法,应当在财务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