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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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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依据各地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土地资源情况和实际批供地等情况,经过测算和综合平衡,形成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年,国土资源部确定分解下达我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

1、农用地转用计划18万亩(其中耕地转用计划15.48万亩)。按照计划分类管理,耕地转用计划15.48万亩又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计划9.45万亩,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6.03万亩。

另外,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按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安排。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计划为22.20万亩,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计划为9.84万亩,土地开发增加耕地计划12.36万亩。

二、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

按照计划分配原则,对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67000亩、耕地计划60300亩不予分配;省预留城镇村建设机动农用地转用计划13000亩,耕地计划11170亩;其余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100000亩,耕地计划83330亩根据测算并经综合平衡后分配到各市。同时,根据城镇村建设计划的分配方案,结合各地可新增耕地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后备资源和各地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申报项目库等情况,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计划予以分解下达(见附件1)。

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要求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后,各设区市应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和苏州等五市应将城市规划区内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城镇村建设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单列说明。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在本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以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依据用地勘测定界情况,向用地预审意见文件指定的本级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本年度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计划申请后,应复核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文件、用地预审意见落实情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数量,统筹考虑当地计划供需情况,对建设项目已落实用地预审意见要求、基本建设手续齐备、可以安排计划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本年度有效的《江苏省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通知书》(见附件2),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报批用地前,必须申报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矿山等建设项目,确需在本年度实施的,应在建设项目前期手续齐全(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完善)和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完成的条件下,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用地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江苏省省级及省级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申报表》(见附件3),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各地在使用计划时,城镇村建设与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不得混用,要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大力促进集约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计划核发、使用和核销情况及时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