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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通告

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通告

为保证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二、在上述期限内主动缴纳的,征稽机构可依法从轻处理。否则,除补缴其全额交通规费外,还要依法征收滞纳金并处予罚款。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经征稽机构出具交通规费审验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机动车辆年度检审及新增、转籍、过户、改装和换证等手续。

四、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的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我市各级交通、公安、财政、计委、城建、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各级征稽机构作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