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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业生产补贴兑现办法

农民农业生产补贴兑现办法

为做好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补贴工作,降低种粮农民生产成本,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6号)、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3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农〔*〕57号)及《转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昭财农〔*〕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核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种粮农民因成品油价格及*年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预计增支,核定财政补贴。

(二)坚持一次直补粮农的原则。根据全年预计增支一次性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种粮农民,不增加中间环节,期间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变动。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补贴的办法易于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及时兑现。

二、补贴的范围及对象

(五)补贴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

三、补贴资金拨付与兑现

(六)根据上级财政核定我县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的总额,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税改时各乡(镇)统计上报县税改办的土地面积减去税改后建设占地面积为依据,按每亩6.5元兑现种粮农民补贴资金。

(七)补贴资金纳入县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八)各乡(镇)*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指定的补贴资金专户(结算专户)。

(九)各乡(镇)补贴资金必须在*年2月28日前全部兑现到农民手中,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上缴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结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督

(十)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乡(镇)要及时成立种粮农民财政补贴工作领导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纪委、财政所、农综站、信用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农综站,负责协调落实补贴的各项具体工作。

(十一)各乡(镇)要根据税改后计税土地面积,认真核实,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快速地将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必须由乡、村组织农户带上身份证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到财政所登记核实并签章后由农户本人直接领取,不得集体领起或委托他人代领,严禁将综合补贴抵扣任何款项,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按照“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各乡(镇)可采取现金直接兑现到农户。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财政所作为支出依据,另一份张榜公布,兑现结束后各乡(镇)财政所将帐本及相关凭证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二)发放补贴前三天各乡镇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各农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在农户无异议后才能发放。要让农民清楚国家对*年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预计增支给予了补贴,要让农民了解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情况再次张榜公布。

(十三)县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贴资金。

(十四)各乡(镇)要建立种粮农民补贴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十五)补贴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要做好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按时(6月16日、26日)汇总上报《*年*县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表》。

(十六)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补贴工作的业务开支。

(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