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巧政办发〔*〕31号)的工作要求,我县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在今年6月已初步清理上报。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昭政发〔*〕34号)和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以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在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县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太繁、审批效率较低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3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力争压缩到1/2左右。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各行政审批部门精减行政审批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与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凡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3.法律、法规未规定县级部门具有初审权,属于省、市委办厅局要求县级部门进行初审的项目,予以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乡级实施的审批项目,县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行政审批对象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内部管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布。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争取控制在规定时限的1/2左右。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县直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工作力度,并认真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格式附后),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年8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由法制办牵头,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改办”),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审批时限进行审核。县审改办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县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简称“审改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县审改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3以上,保留的多数项目承诺办理时限未按要求压缩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取费用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全部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各乡镇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部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