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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通知

服务业统计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服务业发展较为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服务业分工细、差异大、单位多、分布散,各行业经营性质不同,管理体制分散,会计核算方法各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调查体系不够健全,现行服务业统计工作难以完全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体系

加强服务业统计,必须按照既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要求,立足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统计改革,重点是以经济普查为基础,建立健全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三、建立部门间分工合作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体系

服务业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合作,推进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协调,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任务。要切实加强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建设,搞好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指导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管理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要制定部门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质量审核验收制度,规范调查数据的程序。要认真组织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认真承担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本行业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公路和水路交通、航空、邮政、电信、银行、保险、证券、旅游、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环境、教育、民政、卫生、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电、体育、科技信息、宗教活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业务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经常性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并根据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

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四、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里成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的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构,充实调查力量,努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建设,认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的检查督促工作。

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作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对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自身与下属单位的统计调查,配合、支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

全省所有调查对象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义务,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依法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