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资源监管建设方案

水资源监管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进一步提升我市水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和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升管理能力,打造科学、完备、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

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基本实现采补平衡。年底达到省水利厅提出的标准要求,实现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具体做到: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行政权力行使,有效推进水资源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机构建设和管理队伍的培训,做到管理机构真正具备管理能力,管理人员真正拥有管理水平,执法监管能力大幅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1.依据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分析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现状,认真吸取近年来在水资源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出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水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2.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下达到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3.落实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区域用水效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内,主要行业用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额定标准。

4.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水功能区划及限制纳污意见,核定我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5.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镇、各有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作为评价单位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发展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许可。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最关键环节是做好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1.对新增自备水源要切实抓好取水许可审批关,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内非农业取水发证率达到90%以上。农业用水户到年底重新登记换发取水许可,对镇村农业用水户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高效农业园区、高效农业节水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和林木育苗基地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登记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依法核定其取水量,落实用水计划。

2.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的水资源论证登记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严格按照《青岛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并全程参与水资源论证,对所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登记表认真进行审查,水资源论证率达到90%以上。

(三)强化用水计划管理。

严格按照青岛市分配的用水指标,制定下达各行业年度用水计划,区域内非农业取用水户用水计划下达率达到100%,从公共管网取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下达率达到70%以上。

1.按照各取水户近三年取水量,采取水量加权法并结合省各行业用水定额,在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取水户用水计划基数,再根据取水许可证审批水量进行调整后,作为年度用水总体指标,逐月分配,下达至各取水户。对于农业用水,以镇、园区为单元,分解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2.严格考核,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按照省水利厅“季考核”规定,对取用水户实际取水量按照季度进行考核,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严格按照《省工业和服务业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3.对取水户用水计划基数超出审批水量的,严格按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水量予以核定;对取水户确因生产规模扩大等客观因素,导致核定取水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责令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统筹考虑水资源现状及总量控制方案后,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并调整用水计划。否则,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用水计划执行。

(四)完善监测计量体系。

进一步加强水利信息中心建设,完善全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调度管理平台。

1.继续加强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对所有取水项目实行“一井、一表、一证、一档”式管理,在原有远程监控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力争对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现远程监控管理,确保远程在线监控率达到60%以上;对取水量较小的企业安装普通机械水表并做到定期校验,非农业取用水户一级装表率达到100%。

2.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对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能够迅速查询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采补平衡程度,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信息采集自动化、传输网络化、管理数字化。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

全面提高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完成上级下达的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确保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达到85%以上。

1.规范内部征缴程序。巩固现有抄表与收费分离的收费模式,即稽征小组只负责水表的抄取和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取水户在7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到征收大厅缴费,不允许出现稽征小组当场收费现象;对用水户在规定的7日内未缴费的,依法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追缴并计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启用行政处罚程序。

2.开展水资源专项治理活动。本着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在规范取用水大户缴费的同时,全面抓好洗车、餐饮业等小用水户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征收面。

3.落实联合征缴机制。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欠缴、拖缴、拒缴水资源费的整治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处相应罚款。

4.落实好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的取水实行月检查、季考核,一旦发现用水户超计划取水,严格执行超计划用水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确保用水计划落到实处。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

1.认真抓好水功能区管理。根据《青岛市水功能区划》和《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将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已完成的水功能区河道纳污能力核定的基础上,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开展监测的水功能区应不低于水功能区总数的70%;发现水功能区水质严重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应及时上报市政府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对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年水利部第22号令的规定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论证书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技术依据;建立入河排污口审批内部集体审议制度,防止审批决策失误。对已建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资料数据库,并逐年更新。

3.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定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达标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落实备用水源地建设方案,提高供水保障能力。严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项目及设施,否则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继续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积极开展汛前、汛中、汛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坚持每周对水源地进行一次巡查,做到周周有记录、有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水源地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全市水资源管理水平。市政府成立市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顺利完成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保障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将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与节约用水办公室合署办公,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取水许可审批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基础上,依据《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多部门联审制度,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和环评的法定条件,凡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立项和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在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案件查处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水利警务室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有针对性的组织教育培训,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同时,不断充实、培养水资源专业技术人员,形成合理的人才阶梯机制。

(五)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加大在水利执法车辆、声像设备、超声波流量计、水质监测仪以及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等现代化设备的投入,为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硬件保障。

(六)广泛宣传发动。市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加大督促检查的同时,会同新闻单位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开展水资源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管水、依法用水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