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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方案

加强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二、援助措施

(一)开设援助热线和服务窗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活动,开设援助热线,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培训申请等援助服务窗口,组织专人为援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开展“明灯计划”技能培训,提供技能培训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明灯计划”实施方案,根据援助对象个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组织退役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岗位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治安协管、环卫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家政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退役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并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退役人员就业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提供税费减免。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安置退役人员就业的以下两类企业提供税费减免政策,区退役人员援助办公室按季度从民政、税务部门收集数据资料。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扶持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

1.提供创业培训补贴。由就业培训中心和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办公室负责,利用院校等各种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实现自主创业。

2.实行小额贷款扶持。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加强部门联络,争取上级支持,年内成立楼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援助对象提供5—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可以展期1年,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贷款条件和程序按《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退役人员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扶持期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或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地税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给予社保补贴。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退役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1.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保补贴。企业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补贴缴费义务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退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之和。

2.给予援助对象个人的社保补贴。对进行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三、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7月15日至25日,由区人劳局牵头,组织各街道、社区分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动员和政策、业务辅导。

(二)摸底调查。7月26至8月15日,由区人劳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对各辖区内的援助对象进行新一轮的摸底登记,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

(三)申报认定。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遵循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区人劳局审批后,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四)建立援助档案。由区人劳局负责,配备1—2名信息员,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家庭情况、劳动就业经历、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援助政策的相关内容。

(五)实施动态管理。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由各社区劳动保障专干负责,对辖区内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及时注销已实现就业人员信息,凡经劳动保障站或区、市人力资源市场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4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区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予以注销援助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内部工作职责,量化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保证援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考核。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行逐日报告、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办法,对援助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