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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是本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以下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资产。

第三条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咨询、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区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以及竣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六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对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国债资金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运用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第八条区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严格控制结算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对未经审计而擅自结清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根据审计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区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区审计局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对用公款装饰装修职工住宅,无偿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及设施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四)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由区审计局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证据的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资产的,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区审计局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