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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方案

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的重大意义。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之一,稳定物价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切实把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稳定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菜篮子”一把手负责制,努力解决粮食和副食品生产、供应、价格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产销区协作,及时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要注意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以及传统节日的猪肉供应工作。综合采取财政、信贷和保险等多项政策措施,支持粮食、畜牧、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保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要通过增加储备、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等措施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供应。

三、严格监管垄断行业价格行为。对垄断企业中的可竞争环节,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价格垄断。对不能引入竞争,需维持垄断经营、特许经营、指定消费和服务的,要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特别要加强成本监审,严格按照社会平均成本支出水平确定价格,防止垄断行业价格不合理上涨。

四、从严控制出台提价项目。要正确处理价格改革与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价格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调整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包括3%)或环比涨幅1个月超过1%(包括1%)的县区,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继续实行提价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区)需出台的提价项目,必须在提价方案出台前25天将调价方案,报市物价局备案。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后,在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要事先公告,留出社会评议期。列入听证目录的,要依法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五、切实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继续加强粮食、副食品、药品、石油、钢材、化肥、房地产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切实落实肉禽蛋、水产品价格监测定期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全面了解和掌握肉禽蛋等副食品货源、需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适时采取干预措施,努力把价格异常波动控制在最小范围。要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抓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加强住房销售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行为。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监督检查的威慑力。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通畅,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积极化解价格矛盾。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各县(区)政府要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众利益,妥善处理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各县(区)要研究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体系,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调控目标时,要采取适时动用储备物资、及时启动价格调节基金等措施,努力使低收入群体、在校贫困学生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要抓紧时间建立制度,以发挥其平抑市场物价、安定群众生活的作用。

七、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价格监管和调控的政策措施,严肃价格纪律,确保本地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物价、粮食、商务、交通、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生活补贴政策,保证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定,努力实现今年全市价格总水平的预期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