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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方案

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7号)、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73号)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宝政发[]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年1月1日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管理达到“五统一”的目标。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上解工作从年月1日起实施。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做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对已审结的县区,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手续。年12月底完成各县区基金上解工作。

自年月1日起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得擅自进行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它待遇的支付。

四、统筹方法

(一)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基金收入按月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区支出户。

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二)基金征缴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五统一”的目标,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对待遇支付额1000元以下不够伤残等级的工伤(简称小工伤)和农民工工伤(亡)认定开辟“绿色通道”,即: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立即深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及时认定工伤和支付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四)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套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小额待遇支付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大额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对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区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区,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由县区财政垫付。

(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基金征缴、稽核等工作,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进行审核、支付,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全面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制,建立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帐,积极完成市上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五、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三个率先”、构建和谐奋进新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2-3名专人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