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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加强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党号《关于印发市州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农财办发号《关于印发州区年度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财会工作法律法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本镇财务的规范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做好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促进干部廉政建设。

3.坚持统筹兼顾,广开财源,积极谋求收入,合理调度资金,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水平,不断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在签订和修正各业承包、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年中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终搞好财务收支决算,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一年来经济运行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财监小组审议,并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查同意后执行。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调整预算方案应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3.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社制宜、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正确处理开源与节流,积累与消费,生产与福利的关系,当年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

三、财务审批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经济合作社社长任财务主任,具体负责审批工作。财务主任审批后,须由财监小组审核签名,方可列支。

2.一切支出原始凭证(原始发票、自制证明单)必须具备“三印六有”(三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六有:付款单位全称、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开票单位公章),写清写明用途,做到原始规范,用途明确,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减轻经济合作社负担。对于超过限额和预算外的开支,还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①合作社管理人员报酬必须按镇核定额度发放,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各种补贴奖金。②合作社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按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③集体经济不得为管理人员配置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2)合作社交际费实行相对额和绝对额双控制。按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招待费用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审批时应注明事由。

(3)从严控制合作社管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合作社自行组织的各类学习考察活动和异地召开会议,事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4)未经镇以上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各类摊派、赞助、集资、报刊杂志征订等款项,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5)合作社福利开支和合作社村政建设支出坚持量入为出。

(6)应由社员直接缴纳和承担的款项,合作社一律不得为其垫付。

四、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能开一个银行户头(除土地征用费实行专户储存外)。对特殊情况确需要开立两个户头的,必须报镇农经站审核批准,会计服务站备案。

2.每一合作社只设一套账本,严格实行账款分管的原则,一切货币资金和银行支票由出纳员管理,每月至少一次与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3.实行支票和专用印鉴章分开保管,出纳员保管一切货币资金和银行等各类支票,服务站会计保管财务专用印鉴章,做到相互制约。

4.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合作社社长按月必须认真仔细审阅财务月报表,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催收,账外的拖欠款应纳入账内管理。对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由管会委提出书面意见,交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5.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进行贷(借)款资金担保,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凡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或担保的无法退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出纳员的库存现金白天必须控制在三天到五天的日常开支所需的库存限额,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夜间控制在500元以内。如失窃超过上述限额,责任由出纳员自负。

7.因公外出或购物需领现金的,做到先审批后领款。回合作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纳员结账。领取公款长期不结,超过六个月的可视作挪用公款处理。

8.经济合作社出卖任何物品、物资,应一律做到钱来物去,不得赊欠。

9.出纳员要经常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公私分清,账款相符,按日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月填报现金结报单,月末库存余额一般在3000元以内(包括现金暂支单);按月填报存款结报单,并及时同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经得起上级部门盘现盘存的审核,如发现断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挪用公款或贪污处理。

10.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严格控制出纳开具自制支出凭证。杜绝现金坐支和“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

原始凭证规范如下:

①合作社的所有收入(包括收取水费、电费等)一律采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如现金收入的资金必须当日解入银行,使发票和现金缴库单(银行)金额相等,并在5天内向财会部门结报入账。

②复印、打字和饮食费,必须具有“服务业统一发票”。

③车票、船票填上“差旅费报销单”,严格控制以汽油发票抵车票报销,个别村定车运送的,一律必须有完整的客运单,如:运送日期、路线起址、金额、乘客签名等。

④修缮和在建工程。修理、填补等小工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建的,每一项目在2000元以内的,以工资单形式发放误工费;2000元以上的工程,一律按工程管理规定办理,必须具备经济议案决议书、预算书、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书(议标)、工程验收结算单等资料。如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工程原则上也要求采取全包形式,用正式工程发票入账,如包清工形式的,可用正式劳务发票入账;1万元以上修理、基建用正式工程发票入账。严禁工程明细拆分。

⑤购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水道配件、电器配件等,必须具有“商业零售发票”并在发票后面附上购物清单。

如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出纳员有权一律拒付,会计服务站可拒绝出纳员报账。

五、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土地征用补偿费属合作社集体所有,列入集体积累或用于发展再生产,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收支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址、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集体所有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要按实登记。

2.对于正常性的土地征用费支出,如青苗作物赔偿、地面附着物赔偿、劳动力货币安置、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等。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及政策规定,通过常规的开支审批手续,凭分户发放清单由土地征用费专户划拨列支。

土地补偿款列入经济合作社可用资金部分严格控制在当年土地征用补偿的10%以内。

除上述按政策规定可在土地费中列支的项目外,其他如村政建设,经营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对外(企业)投资或非生产性的村级日常开支等,需动用土地征用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的决议书,报经镇审核同意后,方可从土地征用费专户中划拨资金。

土地费严禁出借,也不准用于购买小汽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

3.征地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必须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经济合作社财务应在“公积金”账务下设置“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账。

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建立经济合作社集体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包括电器配件和水道零件等)及低值易耗品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盘点,入库时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做到账物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2.除老年活动室等福利性财产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借(贷)款抵押或担保。原已担保的,尽量办理好脱保手续;无法脱保的,办理反担保手续。

4.每年12月中旬为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日,发现盘盈盘亏,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合作社监管委成员负责。

5.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预算计划办理。对1万元以下集体财产变卖、出让、入股或报废,必须经三委会讨论集体决定;1万元以上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填写经济议案决议书和会议记录),监管委签字后方可实施;对重大的固定资产运作要报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七、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工程额在5万元以上的村基建项目一律要进入镇招投标进行公开招标;500万以上的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工程由村社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公开发包。

2、具体操作按《咸祥镇村级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八、合同管理制度

1.各类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严格按照《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2.合作社的土地、房屋、财产出租、基建工程施工、土地征用等,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一些资源性的重大经营项目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经济议案决议书”,并将原件送达会计服务站。

3.社管会应在发包前10天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招投标方式、标的、承包或租赁期限等相关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并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经镇农经站鉴证或公证处公证后,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4.合作社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根据合同中的结算期,即时搞好结算,收取合同上交款。如果在结算期限到期时,合同款项没法兑现的,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年的收入,办理好结算手续,作应收款处理,并明确合同欠款的责任人。严禁发生收入不入账或用收付实现制记账。

5.合作社建立合同结算兑现登记簿,及时与会计服务站核对。

九、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1.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接受社员的监督。凡属社内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社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实行民主决策。

2.合作社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除区规定的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全区统一公开日外,还要做好财务收支每月逐笔公开工作,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和时间按区农林局规定。土地征用费发放等重大财务事项要即时公开,新村建设财务账目按村级财务公开要求同步公开。招待费用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新增指标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审核同意调整好年初预算后方可列支)。

3.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合作社的财务监督职能,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各项财务制度和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每次公开前进行一次理财活动并签署审查意见。

4.合作社财务公开的程序为: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应公开的财务内容分项列出,集体讨论通过,经民主理财小组逐项核对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认定并签署意见,以公开栏的形式公布。在公开栏旁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5.在财务公开后3天内,有专人负责接待,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要有耐心、合理的解释。

十、财务审计制度

实行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主要干部离任审计。由镇财政审计办负责对各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资产变动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同时配合区农村审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一村二年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

必须严格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每次审计应出具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书。合作社的财务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同时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审计结果必须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对审计发现违纪国法的问题,相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党纪法律责任。

十一、委托、票据管理制度

1.在不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的前提下,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与镇会计服务站签订一届一订合作社财务委托协议。会计服务站对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做到账款、账物、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按规范化操作规程进行。会计服务站应主动做好参谋,重视应收应付清理工作。

2.服务站会计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镇农经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服务站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服务站站长主持站内日常工作。财会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如实反映所的村社财务收支情况,不做假账,不得隐瞒。会计服务站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

3.会计应认真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耐心指导出纳人员的业务工作。在入账前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予以退还、补办。

4.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做好收款收据收、发、存台账登记及核销手续。严防出现贪污现象。

5.财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