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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耕地规定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耕地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优化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村场、部门单位必须把国土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工作,明确支部书记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申报的具体工作,乡政府将其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各农业村场必须跟乡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并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丘块。土地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必须经村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村委会必须及时协调好承包地的权属纠纷。积极主动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国家建设征地的拆迁安置工作和补偿协调工作。严禁村级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第四条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申报工作

㈠所有村民居民建房都必须向集镇、村庄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符合规划的住宅拆除后不允许再在原地重建。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组织申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所具体调查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个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占用农用地130平方米以下,占用原宅基地21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180平方米以下。

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能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建住宅。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办企业,原则上要向建乡和规划的小集镇集中,但因特殊情况要在其他地方兴办的,必须优先使用村内闲置的建设用地和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严禁在沟渠、防汛大堤控制区、公路控制区修建示久性建筑物。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搭工棚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不影响水利、交通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对历年来已经修建的建筑物,因故拆除了,不允许再原地重建。公路旁建房的间距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公路5米。防汛大堤禁脚50米内不允许建房。

第七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坟、建窑、挖沙、取土、栽树、挖塘养渔、建畜禽养殖的建筑物。否则,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村民和居民依法批准建房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九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和构成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责任人在本辖区年内发生一起土地违法行为不及时举报和制止,不积极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是部门干部职工的参照本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或者建议其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处分。主管责任人乱作为或者因工作失职至使本辖区内土地违法事实特别严重,土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责任人不是支部书记的,其所在党支部书记同主管责任一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