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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工作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工作规定

1、引言

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县县城区范围。本县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1.3县城区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施工工地、河道、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1.4本《标准》所称市容,即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贸易市场、施工工地、河道、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2、建(构)筑物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或设施,应符合本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的要求,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应与环境相协调。

2.2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沿街破残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及时清理干净。

2.5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6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构)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

2.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色调;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顶、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8在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安装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2.9城市街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以及胡同里巷、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2.10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统一规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安全、整洁。

3、公共设施

3.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主次干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3.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1在主干道、主干道与次干道连接部20m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点)。除此之外,其他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应划线管理,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车辆必须停放在线内,做到有序、整齐。

3.3.2主次干道不得擅自占道设置经营性摊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经营性摊点,摊位棚架应统一制作并安放在标线内,美观整洁。

3.3.3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小游园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文体娱乐等活动。

3.3.4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流动贩卖商品和散发宣传单。

3.3.5不得占道设置洗车场(点)和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场(点),不得搭架开设便道。

3.3.6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设置围挡,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洁净,到期后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

3.4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以后,要及时清理,恢复路面。

3.5城市中应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6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3.8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等各类设施,应当标志明显,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环境卫生

4.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

4.1.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4.1.2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

4.1.3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4.1.4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4.1.5不得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4.1.6道路上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要及时清理。

4.1.7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应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

4.1.8不得在街道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4.2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必须定时清扫、保洁,做到垃圾定点、定时倒放,日产日清。降雪应及时清除。

4.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等。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4.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4.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不得在城区行驶。

4.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城区的拖拉机、农用车、拉运建筑材料的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干净;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乡(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4.8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4.9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10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

4.1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4.12城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4.13县城区居民饲养家禽家畜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为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城区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5.3城区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要枝叶繁茂,不得有死树枯枝。

5.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5.5城区应搞好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6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7城区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于艺术之中。

5.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用树木环绕,无垃圾堆积。

6、广告标志

6.1读报栏、画廓、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6.2节日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及乱挂广告。

6.3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地域风格。

6.4过时、破旧、污损的广告应及时清除、清洗、粉饰、更换,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6.5路名牌、巷名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应按规定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6.6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应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店名应当一店一牌。

7、公共场所

7.1各公共场所(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7.2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的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7.3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8、施工工地

8.1建筑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设置施工围墙(栏);围墙(栏)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设施装置。

8.1.1城区主干道建筑、拆房工地围墙(栏)高度不得低于250cm。其它道路或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栏)不低于180cm。

8.2施工工地围墙(栏)的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施工场地周围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入口没有施工污染,市容整洁。

8.3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浇湿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8.4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统一堆放,及时清除;清运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加盖,防止二次污染;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8.5施工工地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设置临时或专用的水冲式厕所。

8.6施工现场内应有排水设施,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通道,禁止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

8.7施工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经常保持整洁;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8.8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做必要的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