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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协管员监管办法

渔业协管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协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海上生产保平安”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政发〔〕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推荐聘用、区海洋与渔业局核准同意、协助从事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协管员的条件

第三条品行良好,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海洋与渔业事业,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不怕苦、不怕累,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具有区常驻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熟悉本村及邻村的海域、船舶情况,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协管任务。

第七条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并在海边有固定住所,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第三章岗位责任

第八条协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镇街渔港监督指导站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停泊点渔船和海砂等进行管理。

(二)负责将停泊点内的所有渔船登记造册,掌握渔船动态,及时记录每条渔船的日出海时间和归港时间。加强辖区渔船管理,保证所有渔船在规定的停泊点停泊。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确定统一的渔船出海及归港时间,并督查执行。

(三)及时传达大风警报信息,将接到的大风警报第一时间传达到辖区每条渔船并做好记录。负责在大风来临前检查渔船是否归港,对未归港的立即通知其按时归港,并将归港情况按要求上报至镇街渔港监督指导站。渔船归港后督查其全部拖上岸避风,有避风港口的督查其系好锚缆。

(四)负责对出海船只严格检查,保证出海船员必须穿救生衣、带通讯导航设备和常备部件。

(五)加强辖区渔船管理,严格落实“五统一”、“十严禁”,对违反者给予劝阻,劝阻未果的,应立即报告镇街渔港监督指导站予以制止,并报区渔港监督办公室。

(六)及时制止辖区发生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盗挖海砂、油污和渔船违规等行为,并上报区渔港监督办公室。

第九条责任目标:

(一)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海损事故;

(二)辖区内不出现偷挖海砂现象;

(三)辖区内不发生违规出海现象;

(四)辖区内不出现其他涉海违法违规现象。

第四章招聘与待遇

第十条招聘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协管员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按照村所分配名额1:2推荐),填写《区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登记表》,按照笔试、面试、综合评分的方式,经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合格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其签订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聘用协议书。

协管员工作年龄上限为55周岁,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可放宽至58周岁。

第十一条协管员补贴包括固定补贴、单船补贴和保障性补贴三个部分:协管员每月固定补贴300元;另按所管辖渔船数量每船每年补贴100元;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每人每年共计1000元(区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缴纳协管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管理、发放。

第五章纪律

第十二条协管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十三条协管员工作时间要穿着统一制服,并保持衣冠整齐。

第十四条协管员上岗期间严禁饮酒。

第十五条对辖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协管员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区渔港监督办公室,不得态度蛮横、粗暴,不得擅自处理,不得辱骂、殴打违规违法行为人。严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协管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检查协管员遵守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依据《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作为协管员是否续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由区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满额补贴,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合格的按《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考核标准》扣减补贴。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积极主动、模范带头、表现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高度负责,敢于制止、举报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

(三)在处理违规违法案件过程中,积极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有突出贡献的。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减相应补贴:

(一)大风恶劣天气,脱岗、空岗或未按规定传达各类灾害信息的,每次扣减100元。

(二)责任区内发生违规违法现象的,每次扣减50元。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100—500元。

(四)上岗未着制服的,每次扣减50元。

(五)通讯工具未保持24小时畅通的,每被发现一次扣减50元。

(六)不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的,每次扣减200元。

第八章辞退

第十九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其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扣除应扣减部分后一次性发放。

(一)大风恶劣天气累计脱岗、漏岗3次以上的;

(二)接受、索要违法当事人财物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渔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盗挖海砂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擅自处理涉海案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违反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培训

第二十条协管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进行培训。

培训采用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主要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适时组织协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协管员相关管理规定、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