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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区民办托儿园管理通知

加强市区民办托儿园管理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标准设置与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结合我区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区政府决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具体步骤

(一)统计摸底阶段

本阶段主要通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区幼儿园基本情况一览表”,对区属各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摸清各私立幼儿园的详细地址、师资情况、在园幼儿数量、办证情况等。

(二)检查清理阶段

1.已办证的15所幼儿园和未办证的幼儿园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视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对策。此阶段由区教体局、卫生局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检查的内容包括教职工基本情况、幼儿园建设及设施、卫生、幼儿保育和食宿情况等,并对检查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为本年度需更换或申请许可证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于未办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逐一排查,责令其限期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对于不符合办园条件或不办证者一律进行查封或取缔,并通过媒体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统一办证阶段

对已办证且经检查符合继续办园条件的幼儿园或符合办园条件但未办证的幼儿园限期办理许可证件,并通过媒体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公示。办证预交风险抵押金2000元。幼儿园在开办期间,须为全体幼儿上人身保险。

(四)系统备案阶段。

本阶段将对各幼儿园进行系统、详细地备案,建立各幼儿园档案,形成一整套详实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注册登记表、各类许可证件、教职工基本情况、园舍情况、教育设备等。

(五)系统培训阶段。

对于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的培训活动。经培训后视被培训者成绩发放培训合格证件,并将此证作为今后上岗的必要条件。

(六)巩固复查阶段。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幼儿园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了解各幼儿园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组织领导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特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教体局、卫生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局长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任副组长,各局(队)其他负责人任成员的社会力量办学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