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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社会开办托管班管理办法

市区社会开办托管班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托管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前、小学、中学托管服务机构。本办法适用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托管班。

2.区政府对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给予支持、引导、完善。

3.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学生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

4.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餐饮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劳动、建设、安监、综合执法、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二、托管班的职责

托管班与受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负责托管对象的学习、生活、安全,并对托管生进行学习辅导和日常生活管理。

三、申报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开办托管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开办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开办托管班要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办班宗旨、目标和计划。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的人员要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与教育机构类别、层次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现任教师不得开办托管班。

4.自主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

5.有相应的教育场所、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无危房,周围的环境无污染。

6.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托管资格证、营业执照,申办消防报建和验收手续。

7.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托管班名称、办学宗旨、目的、学制)。

2.基本情况:教室、食堂、宿舍的面积,活动场所、设备使用证明及验资报告等情况。

3.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4.拟任托管班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花名册等。

5.拟开办托管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7.消防部门发放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证件。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办托管班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2.申办者于开办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先到区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区教育体育局办理托管资格证,最后到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

3.审批合格后,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六、监督管理

1.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托管班按学期收费,不得预收费用。学生中途退学要按规定退还部分费用。

2.办理“托管资格证”要向区教育体育局交纳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待托管班停办时抵押金及利息全额退还。

3.招生广告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内容真实、准确,应注明托管班的名称、地点、开办时间、开办资格证号和营业证号等,不准有虚假诱导性的词语。

4.托管班开办期间,必须全部为托管生上人身保险。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托管班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机关批准的属非法办学,经查实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托管资格证并没收违法所得。

6.未取得“托管资格证”进行招生的或未经批准张贴广告、招生简章,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审批机关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管理混乱,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8.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辅导学生完成作业,适当开展有益的活动,发展学生的爱好特长。

9.托管班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法定代表人,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10.因故停办者必须提前安置好在托生的去向,并向审批机关申报,交回“托管资格证”。

11.建立相应的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考勤、学习、身体状况及与家长联系的方式等。

12.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