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对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办法

对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的指导性、服务性、监督性或管理性的专项检查行为。

上级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应急事件、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的除外。

第四条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检查的备案及审批

第五条区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区工业发展局负责对企业检查的备案工作,凡未到区工业发展局备案的涉企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第六条对企业的检查备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在年初提出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时间、次数),以便区工业发展局统一协调安排,予以登记备案;

(二)上级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临时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工业发展局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同意后实施;

(三)对群众举报、应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行政机关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

(四)对相同或相近的检查,由区工业发展局统一协调备案,合并进行检查;

(五)已经对企业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其他行政机关又申请检查备案的,依照首查为主原则,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

第七条区工业发展局接到行政机关的备案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核发《区涉企检查许可证》。

第三章检查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和区工业发展局核发的《区涉企检查许可证》,并向被检查企业公开检查的内容、时限。对不出示《区涉企检查许可证》进行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区工业发展局举报。

第九条区工业发展局对各类涉企检查,要在检查后及时回访被检企业,听取企业对检查人员的反映;年终要认真统计各级各类进企业检查的次数、时间,收集企业的反映,并将情况报区优化办。

第十条区工业发展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十一条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奖励。

第十二条区工业发展局除定期督查外,应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暗访行政机关的检查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部门要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报区工业发展局;情节较重的,尤其是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