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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已成为化解“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实践证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我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存在规模小、实力弱、辐射范围不广、带动能力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市规范运作、具有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0家;入社农户占全市农户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数的40%以上;农产品年销售额超800万元的合作社达到30家以上;社员年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增收20%以上。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东江鱼、东江果、狗脑贡茶、粮油、蔬菜、生猪、竹木等优势产业为依托,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鼓励种养(营销、服务)大户、农技推广部门、农业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发挥各自优势,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类型上,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重点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层次上,鼓励依托产业优势,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跨区域、集团式发展.二是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围绕服务产业、服务社员,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销售等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认定认证的申报,组织农产品销售,开拓省内外市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向信用合作和消费合作等领域延伸,拓宽服务范围,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三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以合作章程、组织机构、股本结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的规范化建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

三、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随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各乡镇(街道)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牲畜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加强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四)给予用地、用电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电力部门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五)优先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省、市各项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标准化、农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科技入户等农业建设项目,并给予优先安排。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效率。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合作关系。全市各农贸市场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提供便利。

(七)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鼓励支持他们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符合条件的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扶持政策予以落实。市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等方面的服务。

(八)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市经济信息网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各类信息,组织在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市乡两级召开的相关会议,要邀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列席,让合作社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合作社先进典型经验和特色产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经部门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组建机构、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经常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年度考评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交通部门要对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质监部门要降低收费门槛,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市委党校要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课程,加大对涉农部门、乡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统筹安排。广电部门要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意义以及先进典型经验。其它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三)建立考核机制。要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包括各级各有关部门指导、扶持、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以及考核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工作成效、成员收益、章程履行、诚信经营等,并对发挥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