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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加强城镇规划区域内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非营利性),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土地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划拨。连续2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范围的确定

1.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兴建办公场所,需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道路、广场、绿地)按规定划拨供地,营利性供水、供气和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

3.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营利性的除外。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营利性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

5.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划拨用地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省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

1.划拨土地的价格:占用耕地的每亩20万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的每亩18万元。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用地划拨用地面积需严格控制,按在编人数(以编办核定为准)人均50平方米以下标准核定划拨土地面积。核定划拨面积的土地价格根据第一款标准缴纳,超出核定划拨面积的土地价格按占用耕地每亩25万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每亩23万元。

(三)划拨土地所需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报告;

2.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表、批单;

4.规划定点图、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图;

5.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6.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7.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或批复。

(四)土地划拨程序

1.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国土部门拟定供地计划;

3.相关部门(发改、规划、环保、城建开发公司)办理手续;

4.国土部门将划拨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国土部门拟定划拨供地方案;

6.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7.缴纳相关费用;

8.发放划拨决定书;

9.划拨结果公示。

二、严格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强化土地税费征管

凡需规划建设使用的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对工业、金融、保险、旅游、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休闲旅游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一)对汝城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公共事业、金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驻汝机构等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实行挂牌方式,出让底价按评估后集体议定的价格执行。

(二)取得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确需改变的,需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国土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改变,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出让金。

(三)出让土地程序

1.国土部门拟定出让计划;

2.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设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3.国土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4.编制出让文件;

5.出让公告;

6.出让实施;

7.签订成交确认书;

8.成交公示;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规范用地秩序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二)规划、国土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未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向城镇居民私下交易。

(三)不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动工开发的,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者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