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意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加强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有效推动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税收信息共享为依托,在财税部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权限不变的基础上,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大力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全程控管房地产税源,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房地产税收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二、征管范围

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县城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与交换,二手房买卖,房屋交换、赠与,房改房购买及上市交易等环节涉及的地方税收以及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商品房)应缴未缴的地方税收,统一由财税联合征收窗口负责组织征收。具体为:

1、县财政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2、县地税局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征收工作。

3、对符合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符合享受地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由县地税局负责审核,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征管模式

1、联合办公,分别征收。县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管理,由县财政局和地税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联合征收窗口(以下简称财税联合征收窗口),财税联合征收窗口设契税征收窗口和地税征收窗口,由县财政局和地税局分别派驻人员,实行“统一受理、联合核价、分别征收、分别入库、统一出证、联合控管”的财税联合征管模式。

征收窗口要坚持“一房一票”的原则,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按房产单元号开具完税凭证。

2、联合核价,据实征收。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符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地税部门依据当年县城区土地及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据此征收税款:①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②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③申报价格低于当年交易基准价的。

3、联合验票,以票控税。为防止偷逃纳税行为,窗口要建立以票控税机制,企业、单位、个人在发生土地、房产交易时所需的发票,根据税款征收管理权限,由联合征收窗口地税部门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县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对房地产发票的真伪进行验讫。

4、联合把关,先税后证。县财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制度。联合征收大厅的契税征收窗口必须在纳税人办理地税和契税的所有完税或免税手续后,才能发给契证;县国土、房管部门均要在纳税人出具契证、契税完税凭证、地税完税凭证或提供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未出具上述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县国土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并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和审批后,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提供的契证复印件及契税、耕地占用税、地税完税凭证办证联或免税凭证和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要健全和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证一袋”管理,并对其进行分类和编号。

5、联合稽查,堵塞漏洞。联合征收窗口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现有稽查机制和信息资源,利用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进行分析、比对,通过开展信息对比、纳税评估,及时查找和发现征管漏洞。一经发现漏缴税款,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进行稽查,及时足额对税款进行追缴。

四、配套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房产地税收的具体征收和协调工作。

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换土地、房产交易信息和纳税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及传递信息。

(1)县发改委、规划等部门每月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等信息提供给县财政、地税部门。

(2)县国土部门每月要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及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等信息提供给县财政、地税部门。

(3)县房管部门每月要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的详细情况、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信息、商品房预售信息、房产分地段均价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记信息提供给县财政、地税部门。

(4)县地税部门要将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税款征收、发票开具、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及类别、房产销售价格等信息,及时提供给联合办税服务大厅。

(5)县财政、地税部门每月要将土地、房产交易税收征管信息提供给县国土、房管部门。

3、建立税款征收台账和税源数据库。财税联合征收窗口在受理申报、核实计税价格后,要及时登记房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承受方的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地址等信息),并反馈给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要以联合征管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

4、建立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先税后证”制度,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房地产业专用发票而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按流失的税款数扣减该单位相应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税联合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收受贿赂行为或与纳税人合谋偷逃税款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建立奖励制度,对县国土、房管等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县财政及地税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