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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

一、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划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统一协调、监督,由市城建、综合执法、园林环卫、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市城建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市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管理,负责对违法、违规占用、挖掘和损坏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挖掘或临时占用车行道,审批前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挖掘或临时占用街头游园绿地、游园路、人行道绿地、行道树、绿化带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审批前应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陈仓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在陈仓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未理顺之前维持现状。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综合执法局审批,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给申请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市综合执法局在审批时,应征求市城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意见。市综合执法局在批准申请人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将审批情况抄送市城建局、公安交警支队,并报送市城管办备案。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设置非公益设施的;

2、占压地下管线的;

3、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4、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3.5米的;

5、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6、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7、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8、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9、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10、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11、严重影响行车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12、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13、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情形的。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原则上最长时限为1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因特殊原因,超过1年仍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提前补办延期审批手续。

三、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建局应对申请挖掘道路的位置、面积、挖掘时间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城建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回填质量保证金后,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规定,在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同时,市城建局和综合执法局应该将挖掘、占用审批情况相互抄送,并抄送市规划局,报送市城管办备案。

占用、挖掘涉及园路、绿地、树木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赔偿费以及树木成活绿地恢复保证金,发给申请人城市绿地开挖树木移栽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抄送市综合执法局,报送市城管办。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市城建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影响交通畅通的,还应报告市交警支队),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相应费用。

(二)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年报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应严格控制,由市城建局根据有关单位的计划申请和城市道路管理情况,统一编制年度挖掘计划。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热、通信、消防、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施工计划报市城建局统一安排。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挖掘计划协调会。

(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城建局依法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城市道路挖掘时间管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挖掘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市性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市城建局依法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各类管线紧急抢修除外)。

四、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经审批后,由审批部门按照《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陕建城发[]59号)的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及道路回填质量保证金。道路挖掘完毕,挖掘人自行恢复的,由审批部门会同专业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审批部门应退还道路回填质量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挖掘申请人无能力恢复的,由审批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修复,费用由挖掘申请人承担;占用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缴纳道路损坏赔偿金。

因公益项目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可以决定减半缴纳或者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不予减免。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赔偿金等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修复。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监督管理

(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场管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标志牌。

1、占用、挖掘现场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

2、设置连续、密闭围挡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经二路、中山路、东风路、清姜路、姜谭路、大庆路、金台大道、陈仓大道西段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6米);

3、工程标志牌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载明项目名称,挖掘面积,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占用或挖掘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联系人电话,投诉电话;

4、挖掘快速干道车行道应当在距施工点100—120米处悬挂施工警示牌,其它路段可在距施工点50—80米处设置警示牌;

5、夜间施工应当悬挂安全警示灯。

(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变更管理

经审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或挖掘的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挖掘或占用完毕,应按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或恢复。需要移动临时占用、挖掘位置,扩大临时占用、挖掘面积,延长临时占用、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管理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违法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该通知中涉及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的各类业务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城建、综合执法、园林环卫、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新的业务标准,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