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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盐务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盐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认识,以《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修正)》等有关盐业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盐业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强化食盐专营,加大盐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盐业市场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盐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盐业市场治理整顿,大力支持和配合盐政执法工作,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领导

全民食盐加碘,保障食盐专营工作,属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把我州盐业市场管理好。为了加强对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上决定成立由分管盐务的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商务局、盐务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整规办、州质监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广电局、州交通局、天水盐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盐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各县(市)乡也要成立盐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本辖区的盐务管理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碘盐计划完成率。第一年达到7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达到90%,五年内达到95%以上。

(二)合格碘盐食用率。第一年达到90%;第二年达到92%;第三年达到93%,五年内达到95%以上。

(三)碘盐覆盖率。第一年达到7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达到90%,五年内达到100%以上。

(四)碘盐经销网络。实现批发不出乡,零售不出村。对代批网点的管理要做到“二证一书”(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碘盐经营责任书),要求销售的碘盐合格率要达到100%。

四、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职责:1、负责把盐业市场的管理工作纳入州县(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安排部署,督查落实。2、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盐业市场联合整顿工作。3、组织开展送碘盐下乡活动。4、积极落实食盐的运费补贴并拨付各级盐业部门。负责制定盐业市场整顿考核标准和奖惩细则并组织实施。州整规办负责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可将“稽私盐、净市场”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开展严打,以震慑犯罪,确保盐业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

(二)盐务部门的职责:1、履行盐业管理职责,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2、负责依法打击违法加工、经营、运输盐产品活动,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市场、重点车辆的稽查,打击和铲除非法贩销加工窝点。3、负责合格碘盐的供应,做到批发不出乡,购盐不出村。4、负责碘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指标的完成。5、与卫生、地病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食用合格碘盐示范乡(村)”活动。6、配合商务部门搞好盐业市场整顿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和验收。7、负责碘盐分配目标责任书指标的确定和考核。

(三)卫生、地病部门的职责:1、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并向各县(市)政府报送监测结果。2、组织创建“食用合格碘盐示范乡(村)活动”,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指导。3、按照《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修正)》等法律法规,配合盐务部门加强对单位食堂、餐馆饭店和食品加工业用盐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地病部门要对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馆用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经常性的病情和碘盐检测工作,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配合开展农村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四)工商部门的职责:1、严把以氯化钠为主体的各类盐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凡在本州境内从事碘盐配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盐务管理局依法审核批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已办理登记的,按要求尽快取消其营业资格。2、协助盐务部门整顿盐业市场,稽查销售无碘盐的违法行为。3、负责盐业市场的规范经营,食盐经营户的监督管理。

(五)质监部门职责:负责各类盐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盐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六)教育部门职责:1、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2、安排中小学校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3、配合卫生部门搞好中小学生尿碘病情和盐碘检测。

(七)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打击严重扰乱我州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政管理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依法处理。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盐业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询问和查处工作。3、抽调专人,协助做好重点市场的监管工作,在重点集镇设立公安盐政稽查队,协助盐政执法人员搞好市场稽查。

(八)扶贫部门职责:1、负责筹措碘盐扶贫所需资金。2、负责绝对贫困人口碘盐发放户的统计核实,并与商务、盐务、地病等部门一道落实碘盐的配送到户工作。

(九)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安排拨付食盐加碘费用。2、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落实。3、负责州地方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并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碘缺乏宣传经费,扩大宣传面和效果。

(十)民政部门职责:1、负责筹措五保户碘盐供应资金。2、负责五保户碘盐发放户统计核实,并与商务、盐务、地病等部门落实碘盐配送到户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职责:要做好道路监控工作,协助做好重点道路、重点路口的堵截、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防止私盐的流入。

(十二)新闻媒体职责:1、要每月在州电视台、广播安排一定时间对盐业法规、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并经常性地开展公益性的宣传报道。2、对相关部门开展的盐业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以及日常依法查稽涉盐违法贩销行为的活动要有正面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三)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职责:1、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碘盐目标责任的落实。2、村委会要按照各部门及乡(镇)的要求,落实碘盐配送到户工作。

五、工作措施

各县(市)在盐务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证盐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1、认真抓好碘缺乏危害和盐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围绕盐业法规,碘缺乏病的危害,食用加碘盐的作用、食用方法等盐业知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作为重点教育对象,以牧区和边远农村为重点地域,利用六个场所,开展六项活动,即: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在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和卫生所开展送健康服务活动;在碘盐销售门店开展卖一袋盐送一句健康知识活动;在城镇居民家庭开展自觉购买食用合格碘盐,自觉抵制私盐的宣传活动;在宗教场所开展碘盐鉴别活动;在各新闻媒体上开设专题、专栏,播发防治知识和查处私盐新闻。特别要搞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5•15”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通过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了解碘缺乏病危害,认识食用碘盐的好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制非碘盐、劣质盐的自觉性。

2、建立盐业市场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建立和完善盐业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不定期组织盐务、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联合整顿规范行动,并要每年对盐业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验收,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巩固所取得的成果,从而推动食盐流通工作健康发展。

3、进一步完善盐业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州要进一步建立盐业相关法规、规章体系,为盐业工作法制化管理提供保障。盐务部门要针对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完善食盐专营的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盐业管理行为。

4、加大盐业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严厉打击私盐贩销,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盐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规范盐业流通秩序和盐业市场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和执法水平。

5、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碘盐扶贫工作推行。州扶贫办、民政局负责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绝对剩余贫困人口和五保户的碘盐供应。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项目,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送碘盐下乡活动持续有效进行。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扶贫、民政、地病、盐务等部门,每年两次,集中送碘盐下乡,确保贫困户和五保户长期吃上放心盐。

六、经费保障

1、州上每年在现有地方病监测经费的基础上,增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地病部门尿碘、盐碘病情的监测和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

2、盐务分局和天水盐务分局每年落实一定的碘盐供应经费或实物;负责落实碘盐责任书完成县(市)的奖金或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