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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交通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运输字[201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制定本区域道路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年度发展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运管处要认真执行省运管局《省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县级运管机构按照发展计划实施市场准入,未纳入发展计划的不得许可。

2.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今后凡申报10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除按省厅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需经属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线路安全运行方案。

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研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机制,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与企业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等进行挂钩,对安全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许可。

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要继续做好“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终端装置的安装和应用工作,安装率要达到100%,实现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与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对接;继续推动营运卧铺客车安装和应用带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工作;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逐步引导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加装卫星定位终端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要求接入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不予市场准入审批。

5.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加强做好公路项目立项、设计等审批工作,严格审核公路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标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对于未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未科学设置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审批。

7.深化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养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措施、交通技术监制设备和公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定期隐患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整治台帐,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确保整治到位。市公路处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县乡公路隐患排查,于季后10日内将排查结果报送市局法规安监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要进行一次县乡公路隐患排查,于月后10日内将排查结果报送市局法规安监科。

8.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完善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