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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强化殡葬管理工作通知

村镇强化殡葬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全面推行文明殡葬,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有效杜绝丧葬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及封建迷信活动,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破旧俗、树新风,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殡葬工作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殡葬改革对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拿出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殡葬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办事处)民政助理为具体落实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层层签订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服务管理,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

要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管理,使殡葬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殡葬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做到殡葬服务价格统一、收支清楚、制度规范、标准严明;要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统一制订服务和收费标准,提高殡葬服务业的透明度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确定殡仪馆是尸体运输车辆的主管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承担运尸业务,特别是医疗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尸体运输,尸体运输一律由县殡仪馆承办;对偏远山村,由殡仪馆派出人员和车辆提供运尸服务,运尸费按文件规定的价格由丧主直接向殡仪馆缴纳;运尸车辆必须证件齐全,符合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继续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破除迷信、尊老爱老、厚养薄葬的教育,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将宣传重点放在村(居),充分发挥村(居)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殡葬管理的内容写入到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中,使文明的殡葬行为成为村(居)民的自觉行动,彻底改变农村的丧葬旧俗,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殡葬新风尚;通过宣传,树立丧事简办、文明祭奠的好典型,批评揭露封建迷信、大操大办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逐步增强人们的殡葬法制意识。

三、严格法规程序,加强对殡葬行业的专项整治

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丧葬用品经营点的数量,防止经营网点过多过乱。任何丧葬用品经营网点,必须经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审批,对未经批准的经营户,要认真清理,坚决取缔。各乡镇(办事处)和殡葬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丧葬用品网点进行检查和指导,教育商户守法守规经营,对不按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超范围经营的丧葬用品网点,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并给予没收、处罚等处理;特别对在清明节和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前后,在公路周边大量销售丧葬用品的摊点,要加强治理整顿,切实维护健康文明的经营秩序。城镇丧事办理中禁止在户外搭设灵棚、设灵堂;禁止抛撒纸钱、鸣放鞭炮、吹奏或者播放哀乐;禁止制作、摆放、焚烧纸牛、纸马、冥纸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殡仪馆等专用焚烧场所以外焚烧死者遗物。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破除封建丧葬陋习,不得借丧事大操大办,趁机敛财,禁止用公车从事丧事活动。

四、建立奖惩制度,严厉查处偷埋土葬行为

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一项硬任务。为确保全县火化率达到99.8%以上,除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外,坚决杜绝“以罚代化”、“说情代化”等现象。各乡镇(办事处)和殡葬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偷埋遗体、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由县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起尸和起棺,并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建立殡改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偷埋土葬行为。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要实行动态化管理,掌握辖区高龄老人、重症病人等人员名单,确保殡改信息畅通。

五、注重跟踪检查,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县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公安、工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林业及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各乡镇(办事处)殡改工作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查,对偷埋遗体、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除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处理外,还要进行媒体曝光。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散葬坟墓进行认真清理,对修建在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处理,确保这些地点无坟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丧葬活动管理工作,对违反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