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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8月初,该行对营业场大厅宣传资料进行一次更新整理,将电信诈骗的宣传资料统一张贴在大厅的出入口以及办理业务的窗口等显眼位置,图文并茂的向客户进行宣传展示,做到进门能见到,出门能看到。

该行积极梳理业务流程,将开户阶段风险降到最低。截止目前,该行柜面活期开户前需要进行5步的确认步骤。第一步:客户详细阅读《活期账户涉电信网络犯罪责任及防范提示书》并确认签名;第二步:人脸识别;第三步:“云互联”系统查询;第四步:手机号码身份验证;第五步:详细询问开户用途、职业等信息并填写申请书,经上述五步而无明显异常的,才会进入开户操作。

该行承诺在无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不采取简单“一刀切”的方法来拒绝开户,但会慎重开通非柜面交易。

除严把开户关外,该行还积极主动的降低了新开户客户非柜面交易额度。额度由过去的默认最高限额改为了符合客户身份需求的小额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如确有需要高额度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及时进行提额,保障客户资金使用。

严把柜面转账关。目前,该行在填写转账单据的间隙,将转账风险提示书供给给客户观看,该提示书上列举了一些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法并阶段性将松阳本地发生的电信诈骗事件罗列上去,客户确认未发生后再进行转账。

在转账前,除客户转账给本人、配偶、子女外,柜员详细询问:“您是否与对方认识?是您的亲戚朋友吗?”、“您是怎么和他认识的?”、“您这次是第一次和他发生资金往来吗?”、“您和他联系是通过电话还是微信还是QQ?”、“汇款用途确定是XX吗?”等,最终客户二次确定后再进行汇款汇出。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运营状况;经验;启示

一、观察与思考:中国成立村镇银行的历史背景及其运作特点

(一)中国成立村镇银行的历史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信贷模式、贷款方式及条件等都难以满足农村市场上日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再加上农村市场客户大多数经营规模小、效益低、不规范,出现了贷款难、难贷款的局面。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使得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有了较好的发展空间。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成立以来,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市场化运作、高效率的贷款审批等优势能够较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需求。

(二)中国村镇银行的运作特点

村镇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新生儿”,其“源产于”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一个新事物,国外关于它的管理模式有很多种,而且相对也比较成熟。其中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世界上影响最大也是最为成功的金融扶贫模式,一直为众多发展中国家视为效仿对象,其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密的层级组织结构(总行—分行—支行—乡村中心一借款小组)。乡村中心和借款小组是运行基础,村中每5人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一个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截至2006年,格莱珉银行已有2185家分行。

2.良好的互动营运机制。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便于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并且进行集体培训,营造团队精神。

3.明确的连带责任制度。格莱珉银行实行借贷小组联保制度,小组成员之间具有连带担保责任。在贷款业务运作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银行贷款支持的社会效应。

4.拥有清晰借贷者需求导向。在创办初期,为方便农户贷款,格莱珉银行将一切程序简化到借款者只需记住还款额即可。但随着业务的推进,不同借款者的不同借贷需求出现,定制型的信贷模式成为主导。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不仅是一种扶贫方式,还是一种金融创新,它能实现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完美结合。同时它也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无法为贫困户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问题,是国际公认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在2007年3月,我国开始在四川省进行第一家村镇银行试点,接着在吉林、湖北等省开始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而其产生的模式也有很多,比如,村镇银行管理部式,其实际上是类似于事业部制或半事业部制,采用此种模式的主要是外资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控股(集团)公司式,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大中型银行都(曾)有意采用该模式,希望通过该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集团化管理,采用此模式将有力于全面推动村镇银行的筹建,加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分支机构管理式,部分银行因承担社会责任、跨区域发展等需要,以独资方式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域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股东共同管理式,部分村镇银行采用股东共同管理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管理。当然,采用此类管理模式的村镇银行股权较为分散,发起行占股在30%至40%左右,民营企业总体占股达30%以上,当然管理上主要还是由发起行起主导作用。

二、分析与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管理模式

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是该国经济学家·尤努斯于1983年创立。其名称是格莱珉银行,综合分析格莱珉银行成立以来的经营运作情况,其经营运作模式有以下显著特点。

1.资金来源于自己注入和贷款对象。即银行在成立时由创办人投入,无需国家投入;客户需要到该银行贷款时必须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当存款达到一定额度后必须购买该行的股份,银行不吸收大众存款。

2.严谨的组织结构。格莱珉银行在总行之下每地都设立了分行,每个分行下设立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每个乡村中心以6个借款小组为单位组成,每个借款小组则至少由5个具有相同经济与社会背景、相似目的的借款人志愿组成.这样的组织结构不仅有效的提高了格莱珉银行的经营效率,而且也节约了运营成本和监管成本,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运营风险。

3.准确的服务对象定位。格莱珉银行成立的目的和宗旨是为孟加拉国乡村的贫民百姓服务,尤其是乡村贫困妇女。为乡贫困村妇女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到2010年经过20多年时间,从27美元开始,格莱珉银行(或译孟加拉乡村银行)已经发展扩大成拥有400多万借款者、发放贷款65.5亿美元、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银行网络。帮助超过400万人成功脱离贫困线,其中97%是妇女。

4.明确的新设分支机构政策。在成立的第一年内,允许新分行向银行总部借款,以启动其贷款业务。第一年过后,分行的贷款业务必须由其自身的储蓄流动支撑。新的分行被要求在其运营的第一年内达到收支平衡。开设分店政策:新的分支机构必须完全支持他们,动用自己的存款,没有从总行和任何其他职位的资金借给他们。一个新的分支银行预计在其运作的第一年有一个新的突破。

5.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格莱珉银行拥有完善的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几乎所有的会计和信息管理的分支机构(2564,或2565家)都已实现了数字化管理,使分行的工作人员摆脱了例行的文件工作,将更多的时间拖入到管理,贷款组合。并监督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科技工作人员在每周的例会上,提供预先印制的会费还款金额。如果每一个贷款人根据还款计划还款。员工除了签名,不能在文件上做任何记号。只记录偏差,文件工作只在中心一级进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折后完成。

6.星级标准的业绩评定制度。从2001年开始格莱珉银行就有一个特殊的任务,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彩色编码的星级。一个分支或工作人员拥有五星级,代表最高级别的成就。2010年年底,923家分公司因为保持了100%的还款记录,而获得绿星。因为赚取利润,有1907家分公司收到蓝星。1846家分行因为获得所有的融资,满足了他们的收入和存款,而获得紫星。324家分行,由于保证了乡村家庭小孩子100%的入学率,而申请棕色的星星。64家支行因成功带领他们的贷款家庭脱离贫困而申请红星,只有在完成核查程序后,他们所获得的这些星星才生效。

三、透视与评价:云南村镇银行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资产负债总额稳增,资本质量状况良好

截至2011年10月末,云南省共10家村镇银行开业先后在文山、玉溪、昭通、曲靖、楚雄、大理、丽江、昆明等地组建,实收注册资本4.36亿元,共有从业人员313人。资产总额34.17亿元,同比增长55.52%;负债总额29.35亿元,同比增长55.37%;各项存款余额25.15亿元,同比增长61.69%;各项贷款余额21.99亿元,同比增长88.50%;实现利润0.43亿元,与去年底相比增长152.94%,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仅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有不良贷款合计34.69万元,不良率0.02%。截至9月末,全省村镇银行资本净额4.69亿元,资本充足率21.88%,核心资本充足率21.05%。

(二)业务经营稳健发展,支农支小效果初显端倪

10家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生力军”作用,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功能定位,立足县域、扎根农村,坚持“小额、分散、流动”的信贷原则,积极探索支农支小渠道,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截至2011年10月末,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1.99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占比64.67%,有力支持了县域及农村经济发展。如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以三七存货作为质押向文山康宝药业有限公司、文山健源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文山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王静、王东臣分别发放贷款350万元、350万元、2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三七种植和收购企业和农户实现良好经济效益;以车辆合格证作为质押向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助其批量进货、缩减成本;楚雄兴彝村镇银行与楚雄市扶贫办合作,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抵押担保方式,向402户农户提供1485万元信贷支持,支持其发展蔬菜种植;通过建立绿色食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楚雄树苴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发放贷款490万元,满足其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求;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设立“惠民利民小额贷款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为涉农小微企业、农民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农户及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治理架构初步搭建,内控机制逐步健全

各家村镇银行普遍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内设风险管理等职责明确的职能部门,制定涵盖人事劳资、财务会计、安全保卫、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内部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相互制衡的内控体系初步构建。如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已制定《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制度汇编》,内容包括类四十六个方面;大理海东村镇银行借鉴发起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50多个规章制度,按公司章程定期准时召开股东大会。

(四)三类风险亟需关注,合规稳健经营欠缺

一是贷款风险过于集中,如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18.62%,单一客户贷款超比例的有两家。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注册资本3000万元,该行共有3户贷款(450万元)超过其净资本的10%。楚雄兴彝村镇银行前10大户贷款(主要投向水库除险加固、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销售的农业龙头企业)570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9.6%,占资本净额的98%;二是流动性风险凸现。各村镇银行成立以来均保持了较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但受条件所限都未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及岗位,对流动性的监测缺乏必要的科学测算程序和标准,流动性管理政策短期化,再加上资本净额偏低,流动性状况严峻。如部分流动性比例为26.48%,接近监管底线;三是平台贷款风险应高度重视,10家村镇银行中有3家发放过平台贷款,在地方监管部门的安排和督促,其中2家已通过一系列举措全部收回平台贷款,另1家风险缓释工作取得一定成果,但目前还有较大余额,需进一步加强整改。

(五)发展面临诸多难题,亟需多方合力协助

云南村镇银行组建时间不长,可持续发展面临社会认知度低、机构网点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区域狭窄、市场占有率低、资金筹措难度大、业务成本高盈利空间小等困难。一是资金吸收组织难度教大。村镇银行多处于起步阶段,创建最早的几家也仅发展了三年时间,知名度较低、品牌形象尚未树立,且由于经办业务服务面窄,存款业务面临严峻挑战;二是支付结算系统仍不通畅。部分村镇银行仍未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及征信系统,大小额支付一般通过委托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结算,影响了客户资金汇划速度;三是队伍素质发展不平衡。村镇银行员工多数从新毕业大学生中招录,缺乏金融从业经验,业务技能欠缺,内生发展能力和内控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短时内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四、学习与参考: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经验对云南村镇银行建设的启示

(一)确立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

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立足于贫困的乡村农民尤其是妇女来看,村镇银行的发展并不是靠单纯追求利润发展起来的,而是在帮助贫困妇女的同时靠薄利经营,靠服务发展起来的。这样,乡村银行一方面不会面临其他大中银行的强烈竞争和阻碍;另一方面能够克服自身规模小的缺陷,通过以专补缺、以小补大、以质取胜的集中经营方式,提高金融业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运作灵活的贷款机制

银行的利率结构着眼于借款人的财政状况和偿还能力,给特殊或贫困群体零利率或者优惠利率。格莱珉银行借款人4类贷款利率:一是创收目的的贷款利率为每年20%;二是住房贷款的利率为每年8%;三是学生贷款利率,在校期间约3-5年为零、毕业后每年5%;四艰难成员(也称乞丐贷款),贷款免息。

从利率结构来看,比较简单,都有望用余额递减法来减轻借款人债务偿还负担。例如1000塔卡创收贷款,借钱还钱全部金额在一年内,由每周分期付款。可偿还的全部数额计算出是1000塔卡(原则上是1000塔卡+100塔卡利息)相当于10%的同意费率。格莱珉银行为存款提供非常吸引人的利率,最低利率是8.5%。最高率为12%。对于云南来说,由于各地差异较大,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因此可以借鉴格莱珉银行的经验,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利率,让贫困农民尽快富裕起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真正办成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银行、社区银行、零售银行”。

(三)针对农村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监控机制

云南地处边疆经济文化发展较为滞后,农民对银行征信认识不足。因此,云南村镇银行应学习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有效经验,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一是加强联保。村镇银行应进一步巩固村组联保方式,可让借款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借款小组(亲属和好友不得在同一组内),根据借款小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该小组的信贷额度,并规定小组内一个借款成员的欠款会对其他成员的再次借款行为造成连带影响,让小组成员间互相帮助和监督;二是对借款者提供技术指导及销售服务。村镇银行可收集市场信息,对借款者进行贷款项目的技术指导,发挥“授人以渔”的作用,其中对一般的农户甚至其贷款项目后期的销售也可由村镇银行牵头来做,以提高贷款项目的效益,降低信贷风险。

(四)加强村镇银行员工队伍建设

云南村镇银行的发展进程中要学习借鉴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成功的经验,村镇银行的职工应尽可能的从当地农村中招聘,这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知道农民的需要,农民对他们也能充分信任,容易沟通。当然对这样的员工要加强金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有关法规、服务意识的培训。同时针对村镇银行的特点,招聘一些农业技术人员对贷款对象进行种植、养殖等进行指导,使得贷款资金真正落实到贷款项目上,真正使农民通过金融信贷脱贫致富。

参考文献:

1.高纹,何广文.小额信贷与金融原则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经营模式的再思考[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8(5).

2.顾宇娟.格莱珉银行模式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相关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08(14).

3.嵇正龙.我国村镇银行与孟加拉乡村银行比较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8(9).

4.何建苹.格莱珉银行模式对我国乡村银行试点的启示[J].西南金融,2007(10).

5.Grameen Bank.http://省略/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请你说说你们村镇银行的基本情况。”8月23日上午10时许,正在浙江省温州市考察的国务院总理和随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程到永嘉县瓯北镇恒升村镇银行,在营业厅里临时召开了一次特别的座谈会。

刚刚落座,总理就微笑着招呼银行董事长李志存讲一讲。

浙江中小企业众多,是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分占比较高的省份。总理此次浙江之行,特别关心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8月22日晚,他在丽水市青田县举行的座谈会上听取了中小企业和多家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村镇银行是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是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2007年3月以来,全国已有100多家村镇银行试点,其中浙江省10家。恒升村镇银行今年4月21日开业,这家银行坚持“机构小、额度小、客户小”的定位,以“农”字为经营特色,4个多月来共吸收存款2.2亿多元,发放贷款1.87亿元。

23日上午,走进恒升村镇银行营业厅,和几位在柜台前咨询、办理贷款手续的群众聊起天来。吴琴香告诉总理,自己是搞婚纱摄影的,这是第二次来贷款,因为村镇银行贷款手续简便,服务态度也好。

“贷款户多少”“主要贷给谁”“利率是多少”……特别座谈会上,总理亲切询问,李志存一一回答。他告诉总理,为了解贷款户情况,银行工作人员走村串户,推出了“一看二听三查”的快速调查方法:用眼睛看产品,耳朵听人品,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看信用记录。总理对此表示肯定。

李志存又向总理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村镇银行规模小,赢利能力较弱,能否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建议放开村镇银行存款利率的限制。”

营业厅里,总理、部长和村镇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贷款客户,人们你一言我一语,纷纷为发展村镇银行、促进农村金融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正说话间,67岁的永嘉县渠口乡泰石村村民潘锦木挤了进来。这位老汉脖子上围着汗巾,手拿草帽,赶了长长的路来这里贷款,正好赶上这个座谈会。望着淳朴厚道的潘老汉,亲切地请他说说为什么到这里贷款。

潘锦木说:“我家里养了猪、鸭子、鸡。前些日子,我在报纸上看到村镇银行不要抵押就能贷款,就来试试看。银行派了两个人到我家看了看,就贷给我5000元。现在猪肉价格涨了,又要买饲料了,我这是第二次来贷款。”

总理问:“贷多少?”老汉说,“准备再贷5000元。这一次,银行不用到我家调查了。”

“关键是第一次,你取得了银行的信任。”

“利率多高?”

“四厘多一点”……

总理和潘老汉亲切的对话,吸引了在座的人们,大家屏息静听。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后,温总理对村镇银行建设提出五点意见:第一,村镇银行直接面向农户和农民办的微小企业,政府鼓励试办村镇银行。目前全国正在进行试点,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第二,村镇银行和农村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农村经济搞好了,村镇银行才有发展的基础;村镇银行对农业和农户进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才能更好的发展。第三,村镇银行也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监管制度。要通过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确保健康运转。第四,村镇银行要面向农村、面向农户,主动服务。第五,银行监管、财税等部门要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给予支持和指导。

说到这里,加重语气说:“如果能做到这五点,试点工作就能搞好,就会出现更多的村镇银行。”最后,他叮嘱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宗旨,你们要带着深厚的感情,走村串户,为农民提供服务。如果没有感情,就办不好村镇银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等随同总理考察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纷纷发言,就银行负责人提出的建议进行回应,表示要认真研究,大力支持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时间已经过去近一小时,起身和大家一一握手告别。他叮嘱村镇银行负责人一定要把试点工作做好,还紧紧握住潘锦木的手,祝愿他的养殖业越办越好。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 村镇银行 金融基础设施

项目基金来源: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重点课题“金融服务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研究”(编号:201310)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对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但其机构性质、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存有天然弱势。

一、 安徽省村镇银行支付结算模式现状

2008年以来,安徽省村镇银行组建工作进展较快,资产规模快速扩张,资产质量较好,多数机构在开业次年实现盈利。至2013年6月末,安徽省共组建村镇银行42家,所有村镇银行都接入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37家村镇银行通过合肥CCPC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村镇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其实际控制权和运作模式主要由其发起人即银行业机构来履行,其结算模式受主发起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都依托母行结算渠道和结算平台进行资金汇划,间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依托母行的银行卡清算系统,能够发行银行卡。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其分支机构集中设立在省会或经济发达城市,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要在县城及以下,难以依托发起行的网点优势,这类村镇银行大都选择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卡发卡和网上银行等业务受限。地方性银行机构由于本身结算就是借助他行,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除大小额支付系统通过母行间接加入外,对银行卡、网络无实质性安排。外资银行业机构设立村镇银行没有利用间接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没有利用兄弟行的银行卡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其结算业务种类仅限转汇、现金等。

二、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难点

(一)申请直接加入支付系统难

从技术角度看,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必须开发使用与支付系统对接的接口软件,而接口软件开发使用及后续维护成本较高,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软件网络、风险控制、费用支付均达不到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接入标准。从管理角度看,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资金清算业务提出了较高的管理要求,尤其是清算差额资金、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等,村镇银行内控管理方面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些要求。

(二)接入支付系统易流失客户资源

部分商业银行很早就开发“接入支付系统客户端”,为国内村镇银行提供接入支付系统服务。村镇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更为便捷,免于系统软件开发、改造和购置硬件设备的大量投入,节省了系统建设及运营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村镇银行积极性。首先,增加营业成本;其次,客户资源易流失,以后客户必须到银行开立一个账户,银行对村镇银行客户资源了如指掌,易造成资源外泄。同时,村镇银行逐步发展强大,实行总分行制后,就更不方便。

(三)行内汇划系统不适合发展

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其他金融机构,行内汇划系统是资金清算的另一条重要通道。然而,对于村镇银行而言,一方面村镇银行均处在发展初期,基本是处于独家网点的发展阶段,行内汇划系统没有支持的空间;另一方面目前各家村镇银行核心系统自成体系,没有建立统一的清算渠道,网点资源不能共享,行内汇划系统的建设不适合在村镇银行发展。

(四)直接办理跨行转账汇兑难

一是由于未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村镇银行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汇划到账速度较慢,不能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而且容易出现差错事故。二是由于村镇银行只是在县城的一个孤零零的点(极少数开设了一两个支行),村民存款、取款都必须要到网点来,让客户感到不便,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任何一笔从外地汇入的款项基本都是跨行跨区,汇费昂贵,加之在乡镇没有网点,取款不方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般不会选择村镇银行作为汇入行。村镇银行在汇兑业务上竞争不过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客户办理跨行转账、汇兑业务只能转借第三方通道办理。三是村镇银行的通存通兑没有开通、银行卡业务缺失,使得汇路不畅。四是结算方式单一,不能提供多品种、高效率的结算服务,非现金支付工具得不到推广应用。

(五)支付结算人员素质受限制

村镇银行吸收业务层面人员大都是刚毕业学生,未系统、深入接受支付结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认知和熟练程度不够,再加上实务操作少,经验不足,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

三、 改进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寻求外部支持,加强合作,畅通结算渠道

一是借用母行或他行的清算平台和清算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开发成本、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众多村镇银行进行合作,成立清算总中心,实行集中结算,提升村镇银行的结算水平和服务形象。三是尽快加入支付系统。村镇银行应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间接参与者通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四是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等,不断优化结算环境。

(二)大力银行卡业务

可采取银行卡的方式拓展银行卡业务,即可代办发起银行或业务银行的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业务。在重要商业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可安装ATM 机,满足农民群众、工商个体户等的现实需求,吸引客户群。

(三)加强支付结算人员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知识竞赛、搭建模拟操作环境等加大对一线支付结算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增强应急处理和化解支付风险能力,提升支付结算服务层次。

参考文献: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