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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家蚕防毒工作通知

加强家蚕防毒工作通知

坚持集中采购,确保用药安全。桑园用农药要按照“科学配方、集中采购、定点供应、规范管理”的要求执行,确保蚕桑生产用药安全。全市桑园病虫害防治用药由市蚕桑中心统一用药配方,市蚕桑中心、植保站、农资公司集中采购,各镇区落实牵头定点供应单位。要合理布局桑园用农药供应网点,加挂市家蚕防毒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桑园用农药销售点”标牌,实行亮牌经营。各桑园用农药销售点必须自觉服从管理,遵章守法经营,凡违法违章经营的依法取消定点销售资格。为保证桑园用农药的可追溯性,桑园专用农药全部实行编码生产管理。要动员蚕农到“桑园用农药销售点”购买农药,选购时要查看农药“三证”是否齐全,是否有生产编码,产品包装是否贴有“桑园可用”或“桑园专用”标识,并索要票据,不得从无证经营单位购买非正规厂家生产或质量不明的农药,使用后妥善保管好农药包装,以便追溯。

强化企业监管,实行间歇生产。各农药、化工、砖瓦等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产经营,产品生产、销售不得影响蚕桑生产安全。对违规生产经营引发蚕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行赔偿,并依法查处。农药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要合理安排企业生产,凡生产有机氮、沙蚕毒素类等对蚕毒性大或极易扩散造成家蚕中毒产品生产线的生产期,必须一律错开家蚕饲养期,严防造成家蚕中毒。各镇区要明确专人跟踪监督,确保全部到位。各企业要加强生产设备维护,保证生产、仓储设备完好,防止农药、化工产品等跑冒渗漏,引发环境污染,造成家蚕中毒;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全力控降污染排放,严禁超标排放;要完善生产记录,无论是产品生产还是设备维修等都要有完整的记载,确保事故责任可追溯。

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建立由市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供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家蚕防毒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农委设立家蚕防毒保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各蚕桑生产镇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家蚕防毒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要进一步加强“蚕信通”信息平台建设,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家蚕防毒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家蚕防毒保安的浓烈氛围。市蚕桑中心要加强桑树病虫预测预报,科学确定用药配方,及时桑病虫情报,组织力量指导蚕农规范用药,综合防治。各镇区要服从市蚕桑中心用药配方,不得另行其事。市、镇农业方面在组织指导农作物用药时,要与蚕桑技术指导部门及时沟通,尽可能将用药时间与蚕期错开,并选用对家蚕安全性较好的农药,选用的农作物用药配方要由双方签字备案,确保蚕桑生产安全。严禁蚕期蚕区使用有机氮、沙蚕毒素类等对蚕敏感的农药。

实行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责任。各镇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家蚕防毒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家蚕防毒保安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蚕桑生产安全。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家蚕防毒保安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对生产有机氮、沙蚕毒素类等对蚕毒性大或极易扩散产品造成家蚕中毒的农药和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督查,确保一律与蚕期错开生产,且生产废弃物不得污染桑园;对靠近桑园、蚕室的养禽户和种植户,要教育引导,严禁在蚕期使用对蚕有毒的药物,违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行赔偿,并依法查处。要组织蚕桑、农技、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联合开展农药市场检查,杜绝违禁农药销售行为;协调好农业、蚕桑用药矛盾,及时处理家蚕防毒保安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一旦发生家蚕农药中毒,积极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家蚕农药中毒事故在一个镇范围内的,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镇的,由市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镇具体负责处理。处理要及时果断,妥善化解矛盾,全力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