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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耕地两税征管通知

加强耕地两税征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自起,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强化部门配合,防止税收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两税”征管权限。

地税部门作为“两税”征收主体,要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契税。可采取直接征收的方式征收“两税”,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两税”,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划转前的有关资料按照财发4号文件执行。

二、强化源泉控管,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作为“两税”协税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工作。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相关税收(二手房交易)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因此造成“两税”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地税部门要按月份主动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联系,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两税”征管机关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用地审批、房屋权属转移等信息资料。对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资料,地税部门只能用于征收管理,并负责保密。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税收征管作出贡献的,报请市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