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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市税收保障的意见

强化全市税收保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体系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规定,原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原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工作。各村(居)要设立工作站,配备兼职协税护税员,负责整理上报税源信息,并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税源控管。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定期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以促进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可以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进行明确;要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二、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税收协助义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依法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并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涉税信息传递

1.市政府支持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保障,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积极推动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3.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约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传递方式、时间要求及责任、义务等,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并确保信息安全。

4.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市发改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

(2)市经信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骨干企业新上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限额以上企业经营情况等涉税信息。

(3)市质监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4)市教育和体育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教育机构登记情况和校办企业信息。

(5)市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备案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以及技术转让信息。

(6)市公安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房屋租赁登记、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和外籍(境外)人员登记情况。

(7)市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涉税情况;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底册。

(8)市司法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批准企业年金的有关文件等涉税信息。

(10)市财政局、市招投标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工程招标信息,集中支付工资奖金情况等涉税信息。

(11)市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土地证发放信息,地籍及相关地价资料信息,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土地转(出)让信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涉税信息。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信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信息以及旧村改造、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3)市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14)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信息;客货运车辆增减变化信息;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信息以及按年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15)市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16)市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信息。

(17)市文广新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以及批准演出活动后2日内提供批准文件等资料。

(18)市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每年日前,提供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信息。

(19)市物价局: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0)市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涉税信息。

(21)市国税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以及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情况。

(22)市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涉税审计信息、审计建议以及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23)市招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24)市文物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旅游企业登记信息。

(25)市法院: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26)市残联: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27)人行支行: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售付汇情况。

(2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二)税收执法协助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房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3.地税部门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4.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依法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5.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6.外汇管理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时,应当要求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进行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不能依法提交的,不予办理付汇手续。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工程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进行竣工决算。

9.地税部门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名单中涉及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阻止出境措施。

10.地税部门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11.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3.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对单位临时发生的应税行为,要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14.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发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其他单位,由各单位直接向地税部门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使用当地发票,确保税款在当地缴纳;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做好相关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行业和企业的检查,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服务及政策兑现。

16.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将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17.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地税部门。

18.地税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条例》的规定,可委托有关部门税款,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在相关交易和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税款。

19.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严格考核奖惩,切实把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市政府已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由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贡献大小、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不力造成税源流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有关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