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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疫苗接种单位及人员管理通知

加强疫苗接种单位及人员管理通知

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计划免疫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计划免疫三级网络,提高疫苗接种率,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咸政卫字[]3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计划免疫工作实际,现将加强全区疫苗接种点及接种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具备的基本要求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种人员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卫生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疫苗接种机构执业许可证”,接种人员经过培训取得“接种人员上岗证”的,方可从事疫苗接种活动。凡任何单位在未取得“疫苗接种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进行疫苗接种活动。

二、申报范围

省市属医院、厂矿医院、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辖区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三、申报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预防接种点的面积、内部设置及本单位责任区域等,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接种人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交申请和有关证件后,申请填写《区疫苗接种机构登记表》。

3、区卫生局审阅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审批发证。

五、疫苗接种单位职责要求

对审查合格后获得“疫苗接种单位许可证”,且医务人员取得接种人员上岗证的单位,为确保计划免疫工作的连续性、准确性,农村计划免疫工作继续以各卫生院防保站为枢纽,负责各自辖区计划免疫工作的协调、组织与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负责相关“计划免疫报表”的整理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区疾控中心;城区计划免疫工作是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常住人口密集、流动人口多,管理难度大,是计划免疫工作的瓶颈所在。因此,经过申报取得接种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工作,加大计划免疫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程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各种表、证、卡、册,并定期将有关数据上报区疾控中心。大中专院校的预防接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要求,未取得预防接种执业许可证的任何校医院,严禁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尤其是私自对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员必须持预防接种上岗证上岗,对于不符合设置疫苗接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我们将严格要求,限期整改。

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健全计划免疫三级网络,规范疫苗接种行为,提高接种人员专业素质是关乎全区人民生命健康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抢抓机遇,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扩大业务用房面积、增加设备、合理布局、充实人员、提高接种人员的学历层次,为全面提升我区疫苗接种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计划免疫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