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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附着设施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附着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户外附着设施,是指在城市房屋外墙立面、阳台、窗台上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户外广告、防盗窗、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遮阳雨蓬、装饰柱、构架、花架、晾衣架、线路、管线等。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户外附着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户外附着设施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局、工商局、环保局及有关街道、乡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局共同做好户外附着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东至衢江公路,南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溪,西至*赣铁路,北至*大道(含*镇*、*村行政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附着设施:

(一)妨碍生产生活或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市建设局认为不宜设置户外附着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户外附着设施的设置和安装必须符合规划和市容标准,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并与周围街景相协调。

第七条户外附着设施产权人必须定期对户外附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陈旧破损有碍市容的设施必须及时更换或者拆除,在台风、汛期等特殊时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户外附着设施制作商、经销商有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并应告知业主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规范安装户外附着设施。

市工商局、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外附着设施制作商、经销商的监督教育,并适时组织相关专业知识、规定的培训。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依法必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设置。

市政府鼓励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等有利于亮化、美化城市的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应设置*市CIS城市形象标识。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其产权人应及时予以拆除或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申请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期限届满产权人不办理延期手续,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其产权人应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灯箱广告底端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高不得超过6米,宽不得超过1.2米,厚不得超过0.25米,禁止落地安装及安装落地支架。

第三章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市区建筑物时,立面设计必须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将其列入规划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统一安装位置,其托架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禁止落地安装及安装落地支架。

第十四条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安装空调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空调机组托架应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防雨罩。

第十六条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不得使用软管随意吊挂在墙壁上,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七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降低噪音污染。

第四章防盗窗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八条新安装的防盗窗要与窗外墙取平,不得外挑。

第十九条临街房屋防盗窗须外观一致,材料统一,并经市规划局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条开发商应将新建房屋一楼防盗窗安装列入建设成本,并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其它楼层有物业管理的提倡不安装,确需安装的由住户按一楼标准自行安装。

第二十一条老居住区已安装的防盗窗,实行分期分批整治,具体整治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其他附着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各类固定式遮阳(雨)篷,禁止占道设置自行车篷。

设置伸缩式遮阳(雨)篷的,其底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单幢房屋(雨)篷底沿应基本保持在一条水平线上;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伸缩式遮阳(雨)篷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第二十三条街道两侧房屋临街立面禁止设置构架、花架、晾衣架。居住区内房屋设置花架外挑不得超过0.3米,凉晒衣物架不得超过0.6米,外挑禁止封闭。

第二十四条新建房屋以太阳能供热水的,必须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并将其列入规划审核内容,做到有序安装。

第二十五条供电、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单位在市区房屋户外设置线路、管线,必须预先经市规划局依法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市建设局举报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附着设施的行为,执法单位和人员对举报者应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