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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所指企业改制资产是指企业改制中用于抵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代管人员资金所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企业改制资产经营管理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属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委托区社会保险局经营管理。

第四条区社会保险局按以下条款经营管理企业改制资产: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掌握、记录实物资产使用出租运营情况。

(二)建立定期清查核实制度,每年至少在年终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资产盘点,查看当年租金是否全部到位,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由区社会保险局委托中介机构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信息,进行公开招标或竞拍租赁,由区监察局、区公证处对租赁房屋的招标、竞拍租赁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公证。对年租金金额3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可以通过区社会保险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区社会保险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房屋协议时,要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租赁房屋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将房屋租赁协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半年或一年收取。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璜投入较大、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的房屋租赁,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对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按签订的违约条款依法收回房屋,并追回所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社会保险局每年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局设立“改制企业职工社保事务户”和“代管人员生活费发放户”。经营收益主要用于缴纳社保费及发放退养生活费用,适当弥补区社会保险局必要的经费不足。

第六条区社会保险局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专人负责房屋登记、租金收缴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区社会保险局要建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的运营管理。资产运作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监的监督,并建立报告制度,每年报告一次,涉及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定期报告。

第八条区社会保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国有资产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或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九条对违反第八条之规定的,将按照纪监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区财政、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改制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