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育局科学研究制度区

教育局科学研究制度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入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根据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教育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应用研究,正确开展学术讨论,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指导作用,促进我区教育教学的跨越发展。

第三条坚持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化服务;坚持为学校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坚持为培养学者型教师和创建特色学校服务。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四条建立下列教育科学研究组织:

1.设立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办公室(简称区教科规划办)。由分管教科研的副局长领导,区教科所负责日常事务。该组织承担本区范围内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成果评比和推广等职责。

2、区教育科学研究所(简称区教科所)。区教科所是区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是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职能部门。具有指导各校教科室工作和联系市级以上教科所(院)的职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相互联系,结成网络,发挥组织管理的系统功能。

第五条学校建立教育科学研究室(简称学校教科室)。由校长或分管教科研副校长领导。学校教科室设立教科室主任一名,有条件的配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科室要与教导(务)处及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管好本校各级各类课题,对课题研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保证研究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区、校两级教育科学研究管理组织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各种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根据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需要,要建立一支不同层次的教育科研队伍。

1.基层教育科学研究队伍。在普及教育科学研究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要结合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实践,选择课题,开展研究。

2.基层教育科学研究骨干队伍。由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得者和教科室主任及校分管领导构成,是基层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是学校(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核心力量。

3.区级教育科研骨干队伍。由教研员、名校长、名教师(特级教师、区市级学科带头人)等组成,是组织、推动、指导全区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核心力量,是各级重点课题研究的承担者,是教育科研活动的指导者和教育科学研究知识、方法的传播者。

第四章课题管理

第九条为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要加强和完善课题的管理。

1.区教科规划办和区教科所负责对区级以上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课题指南,受理区级以上课题申请,组织立项论证,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和指导,对课题成果组织评奖等。

2.学校教科室负责对校级以上课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各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校科室和区教科所的要求,定期汇报课题研究进行情况。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以课题申报人所在学校为主。

3.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保证研究工作正常进行。

4、市级以上课题由课题承担学校和批准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区教所给予适当指导。上述课题除按规定直接申报外,须经区教科所推荐。直接申报的课题立项后应报区教科所备案。

第十条课题一般设“*区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区规划课题主要是对教育理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继续教育、学科教育、电化教育等具体领域进行研究的课题。一般一年申报一次。区教科规划办在组织评审年度规划课题时,评审确定20项区级重点研究课题,对被批准为区级重点课题及省市级以上立项课题的单位区教育局给予每项1000元的科研资助专项经费。其中500元在立项批文下达时给予,另一半在课题结题时下拔。

第十一条课题的立项原则是:

1.实用性原则

2.创造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可行性原则

5.前瞻性原则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实行限时申报,每年一次。申报以校(园)、街道(乡、镇)中心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为单位。课题申报可按区教科规划办公布的《课题指南》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课题研究方案。申报数额应按区教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择优上报。

第十三条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区教科规划办组织人员进行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发文正式公布。

第十四条课题立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为主。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开展研究,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在管理过程中,课题组要加强自我管理,做好研究计划实施的反馈和调节,做好研究材料的积累和管理,定期总结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课题研究如有重大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教科规划办,经批准可适当推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课题研究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变动等原因,使课题无法进行时,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区教科规划办提出终止课题的请求。

第十六条立项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做好结题工作,由课题负责人向区教科规划办递交《区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主体报告(一式五份);全部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课件、实物等)。必要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成果进行鉴定评价。

第五章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每两年一次进行区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由区教科规划办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各奖项由评审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200元。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市、省、部、国家级各种成果评比,争取获奖。对获奖的优秀成果,区教育局发文公布,并给予相同的奖金。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人获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聘职称,评优、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和教科所每两年组织一次区级教育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激励学校、单位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激发学校和单位领导、教科室主任和研究人员投身教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区级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区教育局授予荣誉证书。区级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推荐参评市、省级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人对象。

第六章成果推广

第二十一条推广教育科研成果,使教育科研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是教育行政和科研、教研部门的职责,也是全体教育工作者的任务。教科研职能部门应做好参谋和指导工作,发挥成果推广应用的中介作用。各校要把推广科研成果当作改革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积极主动参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设置课题优秀成果推广奖,建立课题优秀成果推广奖评审制度。优秀成果推广奖与科研成果奖具有同等价值。优秀成果推广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与省市级评选衔接、逐级推荐。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使教育科研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学校、区、市、省、全国级教育科研立项课题均要立卷归档。各级的立项课题结题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教科室主任负责将所有资料(立项文件、课题申报表、实施方案、中期研讨情况、实验报告或主体报告以及附件等)立为一卷,或者同一年的几个课题资料立为一卷。

第二十四条卷内文件资料应按序进行排列,依次编写页号,统一在正面有文的右上角,背面有文的左上角,要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成卷。案卷封面上标题简明确切,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并编好案卷号。

第二十五条学校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短期;区、市级立课题保管期限为长期;省、全国级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科研档案,按卷号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借阅教育科研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