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安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安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51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2、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二、市安委会成员组成

1、市安委会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渔牧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商贸办(市服务业发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国检*办事处、海关*办事处、铁路*站、市预备役营、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应急办、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时,报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安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4、协调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6、完成上级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四、市安委办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本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对省、绍兴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委会内部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

4、组织有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6、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8、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联合整治。

9、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0、负责市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11、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2、市检察院:受邀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立案查处。

3、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应急办: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5、团市委: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和“安全生产青年标兵”评选活动。

6、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7、市发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积极安排全市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

8、市经贸局:依法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领域或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负责对军工、民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市安监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10、市教体局:负责做好全市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学生接送车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和实验用危化品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11、市科技局: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和项目开发工作。

12、市民政局:参与有关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3、市*局:负责对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14、市司法局:负责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法律援助。

15、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6、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定编及人员调配等工作。

1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工伤事故的信息收集、统计,并定期信息;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开采行为,防止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矿业市场的安全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19、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事业及相关建设工程、住宅类装潢装饰、城镇燃气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20、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21、市水利局(三防办):负责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归口管理全市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管理河道采砂安全;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除险加固;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洪、防台、防汛工作及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22、市农林渔牧局:负责林业、渔业及农药、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23、市文广局:指导督促印刷包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4、市卫生局:负责工矿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各类安全事故伤害人员的抢救和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负责跨区域流域(内河)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公共安全的环境监督、保护、跟踪。

26、市工商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全市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负责所属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

27、市商贸办(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含生猪定屠点的安全生产管理),牵头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8、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点)的安全监督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29、市供电局:负责供电系统和农业用电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电网工程建设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0、市质监局: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全市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烟花爆竹、食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1、市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职责;收集、上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信息。

32、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建设工程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33、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34、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及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监督检查;负责对非法建筑施工活动的整治和取缔;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有关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6、市法制办: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调研、制订,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乡镇街道、市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37、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章侵占城市人行道涉及有关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装潢装饰中对房屋外立面改变等涉及有关安全问题的监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38、市预备役营: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工作。

39、国检*办事处:负责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0、海关*办事处: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安全监管。

41、市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42、市消防大队:负责全市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三合一”建筑和企业,居住出租房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专项整治;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积极参与重大节日安全保卫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3、武警中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工作。

44、铁路*站:负责铁路*段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工作制度

1、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确定。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安全执法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安委会领导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3、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向市安委会简要报告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4、编印《*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5、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