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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

公路局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未列入基本建设程序及不在《*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洪路工程字[20*]8号)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大中修工程由市局下达任务,各分局实施完成。特殊大中修工程由市局组织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处,实行项目法人制,负责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工程计划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

第五条下达计划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各分局养护大中修工程经市局公路养护处初审,确定具体项目后,下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依据相关规范及《*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工程简易的项目由各分局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经市局养护处审核后,报局务会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管理

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

市局养护处为市局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下达工程任务书;2、业主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4、按市局管理程序办理经费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各分局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市局养护处签订施工合同;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度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及时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6、及时编制工程决算。

第八条工程监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简易、小型工程可不设监理)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市局指派,由市局养护处作为业主代表签订其承包合同。每个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设监理代表或监理代表处。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满足对工程有效监管的需要。有关工作内容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批复单,申请单附件包括: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劳务、机械设备、材料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等,由监理进行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养护处备案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

第十条一般大中修工程经费管理:

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量包干。

工程经费支付实行按进度拔付。经市局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后,工程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中间拨付控制在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剩余款项的支付。

第十一条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处的工程经费的支付程序:

经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确定工程经费总额后,工程项目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15%办理工程动员预付款,施工中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中间支付比例为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余款的支付。

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变更程序:

一般不办理变更,确实需要办理变更的程序是:

大中修工程变更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实地核实并签定变更四方会议纪要。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路面变化等引起的变更。

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有合同单价的项目,套用原合同单价;(2)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参照类似已完工程项目的单价;(3)无参照新增项目,由监理审核报市局养护处复审,报局务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签发新增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价。

各工程项目的变更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的预备费限额内,原则上不予突破。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应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施工中的各项事宜,具体为:

1、应组建强有力的工地管理班子;

2、必须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条款施工,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监理的监督;

3、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并经设计代表和监理代表签证,业主审查、签认,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4、在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地段两头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及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全部完工后,各分局(管理处)应及时整理竣(交)工资料和编制工程决算,并将请验报告一并报送市局养护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把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交于市局养护处存档。

四、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大中修工程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初验后,市局公路养护处在接到请验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率为工程项目的100%,每个项目抽验数量不少于30%。

第十六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局养护处组织验收。

五、奖罚制度

第十七条为搞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引进风险机制,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务必确保大中修工程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合格率100%。

第十八条为加强管理工程质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必须坚决杜绝工程施工单位对外包工包料或转包工程。凡经查实签订假合同的,将终止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中应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按交通部[1*9]90号文件要求执行。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中,任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和回扣,一经发现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