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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帮助发展经济暂行规定

企业帮助发展经济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帮助*发展经济的暂行规定》(深经合委[*]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精神,为规范操作,管好用好资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额度。鼓励我市企业帮助*发展经济的政策性引导资金,从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经合基金)中安排,额度为每年市财政安排给基金资金总额的十分之一,当年额度用完即止,剩余额度不滚入下一年资金额度。

第三条资金投放方式及适用范围。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三种方式。

第四条资金投放适用范围及标准,除按《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符合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

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二)农业专项补贴生产项目为:蔬菜、生猪、肉鸡。

奶牛、造林、果树、水产;

(三)农业专项补贴标准为:蔬菜每年每亩补贴200

元,且每年补验种植面积不超过5000亩;生猪每年每头补贴50元,且每年补贴生猪总数不超过1万头;肉鸡每年每只补贴1元,且每年补贴肉鸡总数不超过IO万只;奶牛每年每头补贴2000元,且每年补贴奶牛总数不超过500头;造林每年每亩补贴4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万亩;果树每年每亩补贴5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亩;水产每年每亩补贴25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四)深河两地合作企业,深圳企业的投资额须在51%

以上;

(五)深圳企业在*必须合法拥有(或租用)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土地、厂房、商用房等)

第五条申请企业需上报的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帮助*发展经济政府政策性引导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各1份;.

(二)企业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扶贫办项目证明书;

(三)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照书、企业章程、项目合同书、在*征地证明或租地(厂房)合同等材料,还需根据申报不同类型资金,分别报送以下材料:(1)贷款贴息类: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扣息凭证、上年度项目财务报表;(2)搬迁补助类:发生搬迁费用凭证;(3)农业专项补贴类:商品销售合同、项目规模和已投入资金有效证明。

第六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农业项目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经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其他项目直接向市经合基金办公室申报;

(二)经合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项目及资平安排意见,送市贸工局审核后,报经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经合基金办公室将企业及补贴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报纸、政府网),并向*市反馈核实,七日内确认无异议后,经合基金办公室向企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在每年六月底前上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