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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公示领导小组、公示办公室的组成另行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公示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对涉及规划布局重大调整或对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公示办公室设立公示投诉信箱,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

(一)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第七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

(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市政工程除外),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变更前、后的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红线范围。

(三)涉及城市旧区拆迁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申请调整或审批的要求、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申领或调整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包括调整前、后的相关图纸)或模型。

(五)涉及调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六)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违法建设单位名称、违法建设位置、违法建设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主要图纸。

第八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决定后公示(简称“批后公示”):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模型。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公示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公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公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及举办展览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展览公示分为业务综合大厅展览公示和规划展览馆公示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公示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受理公示仅需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受理公示:应当自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应当自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应当自文、证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采用展览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采用网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现场公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示期应自该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全部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其他规划文证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确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收集:

(一)网上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由公示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因素。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进行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