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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平稳过渡、顺利进行,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保护企业和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及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和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当地已开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招用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本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对所持残疾人证件有异议的,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六、企业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认定申报

凡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和新办福利企业,应当分阶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审核阶段

凡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办福利企业预报表;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

二、资格认定阶段

凡原有福利企业和经区县民政初审合格的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名册,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留复印件);

(四)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验证后当即退还)及汇总表;

(五)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或残疾职工签章的工资清单。

第五条审核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和颁发证书,并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可行性审核

(一)对需要申请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福利企业,需要进行可行性审核;

(二)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可行性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资格审核

(一)20*年10月1日以前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材料,直接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二)新办福利企业经可行性审查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阶段所需的材料;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市级民政局审查认定;

(四)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的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变更审核

1、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2、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经审查核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注销备案

(一)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丧失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或主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的,应自丧失条件或放弃资格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同时向颁证机关交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核准资格的市民政局呈报备案;

(三)市民政局收到报告后,登记备案并收回、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出具审核意见

市民政局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注销备案事项,应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第四章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态掌握残疾人员变化情况,并会同财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年检认证制度。

第七条经资格认定审核合格的福利企业,20*年度不再进行年检认证。20*年残疾人有增加或减少的福利企业,按变更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