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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20*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20*]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核定、一批发放、专款专用”方式,统一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全民创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