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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上饶市城区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饶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上饶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上饶市规划区市区绿线的监督与实施,其它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区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市区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市区绿地: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市区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区绿线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绿化现状、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上饶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以及其它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等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在市区绿线范围不予批准任何与市区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特殊需要建设建筑(构筑)物必须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不少于人均1平方米。

(二)工业、商业、交通、仓储业不低于20%。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3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市区主要景观大道两侧应按照绿地、绿树、特色建筑分层推进的。

(六)市区内河信江、丰溪河等水系规划绿地、20米重点地段应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七)铁路沿线两侧留足见30米绿地。

(八)路径上饶市段国道两侧留足球队60米绿地,建设景观走廊。

(九)名胜古迹保护地段,不得在距离其实不然80米范围内构造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在距其实不80米以外留足一定绿化用地。

(十)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应距树中心距离15米以上。

(十一)市区供电、邮电通讯、市政等部门的架空线,距行道树高度不得少于9米,地下埋没管道必须离行道树1—1.5米以上。

(十二)市区街头绿地应在城市干道道牙石进去50米范围内留有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十三)每平方公里规划区按5亩城市绿化生产用地配备。

(十四)园林景观路不少于5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40%,红线宽度小于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3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3个百分点执行,住宅小区建设及民房住宅建设不留足绿地不予批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地设计方案中相关的绿化指标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

在取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绿地规划达标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委托取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复核,反复核未达标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局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单位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区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变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市区绿化内所有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地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在市区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市区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他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又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状。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在市区绿化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市建设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消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市区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