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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违法举报奖励方案

税务人员违法举报奖励方案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加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地税人员廉洁从税,更好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举报地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六)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七)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八)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九)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一)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二)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

(十三)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四)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商,不缴或少缴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参与纳税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六)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十七)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八)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三条被举报人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报人可采取专线电话举报(号码附后)、信函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等多种形式,提倡实名举报的方式,提供真实可查证的有关证据资料,以便案件的有效查处。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纪检监察部门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完毕,对有实名的举报在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果回复。

第六条每起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视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案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受处分程度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被举报人受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500-800元;被举报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凡举报案件已经列入查办范围或已经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真实证据资料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并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金来源列入各单位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由处分决定单位给予奖励。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第九条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造谣中伤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将按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