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贸易资金管理规定

贸易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我市对外贸易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含区市县,下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和经营资格的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参与由商务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具体组织、协调的我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为开展公平贸易工作资金(以下简称工作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

市外经贸局负责工作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论证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工作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作资金,对工作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审查,跟踪管理。

第四条工作资金的使用范围:

1、市直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的经费;

2、参加反倾销新立案工作的律师费用、参加行政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的律师费用、参加以商会等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和中止协议的律师费用;

3、其他经批准的反倾销应诉工作资金。

第五条申请工作资金的条件:

1、参加反倾销应诉事先在市外经贸局备案,遵守国家关于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涉诉商品年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

3、涉诉商品出口依存度较大的;

4、涉诉商品出口潜力较大,且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为我涉诉商品的潜力市场的;

5、案件结束后10天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工作资金的资助标准:

1、新立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20%~30%,对于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明确拒绝给我方分别税率的案件的资助比例最高为4O%。

新立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3O万元人民币。

2、行政复审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30%,日落复审案件的资助比例最高为5O%。

复审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O万元人民币。

3、为执行以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和中止协议,资助资金不超过律师费用的3O%,最高金额不超过1O万元人民币。

4、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可同时申请国家和辽宁省此项资助资金,但总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OO%。

第七条工作资金的申报、核定及拨付程序:

1、市外经贸局开展公平贸易工作的经费于每年年度终了前30日内提出下年度公平贸易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列入预算并于下年度拨付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要制定公平贸易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并具体落实,实行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市财政局对公平贸易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2、参加反倾销应诉单位可在案件结束后10日内,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报送相关的材料:

(1)案件总结报告;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证明(复印件);

(3)工作资金申请表;

(4)聘请律师协议副本;

(5)律师费用情况的说明及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时需带原始凭证审验)。

申报工作资金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市外经贸局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资助申请,以及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资助的比例和具体金额,由市财政拨付工作资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工作资金的资格,收回拨付的工作资金;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骗取工作资金的;

2、改变工作资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3、拒绝市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市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九条市直主管部门定期对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