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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资金管理制度

商业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特色商业街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商业经济发展,市政府设立特色商业街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商业街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对已纳入全市统筹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建设项目予以资助的政府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商业局共同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的预算、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市商业局负责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对象

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根据特色商业街建设项目进度及考核验收结果情况,拨付给承担特色商业街建设的各区、市、县政府。

扶持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特色商业街总体规划设计及论证环节相关费用补助;

2、特色商业街统一组织的项目招商宣传及广告设计相关费用补助;

3、有助于建立特色商业街建设项目多渠道筹资体系相关费用补助;

4、特色商业街建设项目考核验收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5、其他经批准用于特色商业街建设的费用补助。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拨付程序及材料送审要求

1、阶段性考评工作结束后,由市商业局依据考评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色商业街项目建设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

(2)由特色商业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的资金分配情况表;

(3)具体支出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规划设计、广告宣传等)。

2、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具体审核后,依程序拨付资金。

3、具体支出项目执行后需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2)反映项目实际执行效果的相关照片(包括会议工作照片等)或实物(规划设计方案、宣传资料等);

(3)能够证明费用支出合理性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1、市商业局履行对特色商业街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报告制度。

2、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全市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保证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的财经法规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