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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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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当年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各市的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依据。

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于各市的指标,根据省留计划管理台帐确定。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实际新增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7〕20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省辖市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超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量为正值,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可与土地管理相关评价考核工作相结合,于每年2至3月对上一年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工作可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统筹组织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季度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及备案情况等,对每年一至三季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同时,根据各市上报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及省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第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考评按计划用地的依据,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计划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省厅每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对超计划审批和超计划用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同时,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快、严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认真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计划指标,由省厅于当年年底通知被奖励的省辖市;扣减计划指标,由省厅于次年初下达该市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后,在计划台账中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好的,节余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价和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台账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