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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在《**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印发**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