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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

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宜政发〔**7〕2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各县(市)按省有关规定筹集,县级配套资金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或社居委经办,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销的,市本级由居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查,各县(市)由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审查;

(二)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一)、(二)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五、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于当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