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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条例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适用本规定。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交通标志牌;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证自身的结构及使用安全,应制作精良,并进行亮化,广告支架须油漆,以浅色为宜。

(四)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六)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七)户外广告设置应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第四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

(一)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岗亭、指示灯)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二)城市道路路灯杆和电话亭、邮筒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城市绿化带、花坛、护坡上禁止设置独立的户外广告(本条第十项除外)。

(三)党、政、军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风景名胜地、城市广场、公园、风光带、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保护区、居住小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四)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五)禁止设置过街龙门架广告。

(六)立交桥、高架桥、铁路桥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七)除重要商业街区有限制设置外,建筑物外墙面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八)单位围墙不得设置附着商业广告,如确需设置本单位宣传性公益广告,广告上沿线不得高于围墙上沿线,应形式美观、间距适宜,且进行亮化。

(九)除重要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可适当设置屋顶实体广告外,其它地段高层建筑禁止设置屋顶实体广告;标志性建筑、三十层以上高层建筑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屋顶广告。

(十)大型立柱式广告只能设置在二环线以外适当位置。

(十一)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十二)垂直方向上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

第五条有条件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商业街区,为营造商业气氛,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

1、重要商业街区:为营造商业气氛,可在建筑墙面、楼顶适当设置户外广告。鼓励采用霓虹灯形式及活动电子屏广告。重要商业街区是指:黄兴南路商业街区、解放路商业街区等,具体范围在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中确定。

2、普通商业街区:视具体位置和环境,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普通商业街区指人民路、蔡锷路等,具体范围在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中确定。

(二)商务办公区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如五一路、芙蓉路、韶山北路一带,具体范围在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中确定。应以体现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应简洁美观。

(三)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区域,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四)湘江两岸城市临江面,以塑造湘江两岸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为目的,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

(五)城市公用设施上设置附着广告,不得喧宾夺主,应规格统一、数量及尺度适宜。

(六)基建工地或未形成良好景观地段,可结合围护设施适当设置临时性广告,但应设置在建筑用地红线以内,板面高度不大于6米,且进行亮化。

第六条常用的几种个案标准: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三)在建筑物顶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按以下要求控制:6米(含本数)以下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1.5米;6米至12米以下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2米;12米至18米以下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3米;18米至24米以下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4米;在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过9米);

2、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3、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四)在人行天桥上设置桥体两侧平行悬挂广告牌或立体字,不得超出天桥结构实体范围,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

第七条本技术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技术规定自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