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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限时办结条例

文化局限时办结条例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局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编制本局《*市文化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3-12),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局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即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网络文化经营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单位设立及其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时限为15日,营业性演出审批时限为3天,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时限为1个工作日,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拔、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本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并填写《*市文化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13)。

第九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填写《*市文化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附表14),由受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之行政管理工作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服务窗口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进入文化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局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六条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构、人事机构、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者本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效能投诉办公室投诉。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