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育机关AB岗制度

教育机关AB岗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社会,争创群众满意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处室要根据现有在岗人员配备情况及处室职能,明确工作岗位,包括岗位名称、职责及责任人。

二、凡受理(办理)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的岗位,本岗位责任人为A岗。该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行其职责,备岗责任人为B岗。

三、A、B岗责任人应共同掌握该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岗位职责要求。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须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A岗责任人因公、因事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

五、A、B岗责任人确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一般应保持稳定,确需作调整的,必须在做出调整的当日同时备案。AB岗责任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