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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精选

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第1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汤敦华,副主任:王一志、邓晓文。

二、考核机构

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医学会负责考核;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药学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10年1月开始启动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报卫生局业务科。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测评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测评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第2篇

为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宣城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全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宣卫医[*]7号)文件精神,按照《广德县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县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医防综合股。考核机构(县医院、中医院)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具体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科学组织实施,并为接受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组织对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考核机构的联系和协调,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

二、考核对象

至*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注册满2年(即在*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考核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4个类别。

三、具体考核时间安排

(一)4月3日前,县卫生局成立医师考核领导小组,各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完成全县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布置工作,组织全县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4月5日前,县卫生局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辖区内考核机构的考核专家委员会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备案。

(三)4月10日前,县卫生局将本局和各考核机构医师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电话、传真号码和邮箱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4月15日前,全县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和我局医防股。同时,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县卫生局以及委托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4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考核机构。

A.简易程序

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1份)和《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等医师基本信息;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师所在单位)在上述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并报相应的考核机构审核。

B.一般程序

先由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和《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等医师基本信息;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师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上述表格上签署评定意见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并报相应的考核机构复核。

(六)5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对简易程序考核人员材料审核和一般程序考核人员的业务测试。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我局和受委托机构。

(七)5月3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卫生局);县卫生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八)6月30日前,A.县卫生局完成考核结果记录。《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统一加盖“*年1月至*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B.各考核机构要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对所考核的医师建立医师档案;C.县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其他事项

(一)本次医师考核工作按照《广德县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确定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进行。本次医师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二)为保证医师考核档案的规范统一,考核所需表格及相关材料均用A4纸印制或复印。

(三)在卫生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启用后,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第3篇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卫生局医防综合股,万安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被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考核机构职责

县医院、中医院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应当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952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分别承担我县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我局制定的对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1、*县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县中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中医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全县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31日,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五),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县卫生局和相关市局发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2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3月30日前,由我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五)乡、镇政府所在地卫生院负责通知、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评定、签署意见工作。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一般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的则为一般行为记录。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第4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师定期考核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